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顶尖人才、杰出人才是根据《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沈人社发〔2016〕54号),被认定为沈阳市高层次人才中的顶尖人才、杰出人才。
第三条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协调,确保中青年科技英才培养工程有序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四条从2017年8月27日起,对由我市企事业单位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
(一)新增选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新当选的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创新(长期)人才,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给予250万元奖励;
(三)新当选的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青年学者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同一人才入选上述多个人才计划的,奖励不重复享受,按照其入选人才计划中所对应上述奖励额度最高的一项享受政策支持。
第五条对我市自主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企事业单位,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培育人才”奖励,具体如下:
(一)2017年8月27日以后,当年自主培养出顶尖人才的企事业单位,当年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2017年8月27日以后,当年自主培养出1~5名杰出人才的企事业单位,当年给予100万元奖励;当年新培养出5名以上杰出人才的企事业单位,当年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
(三)“培育人才”奖励经费作为获奖励单位开展引进、培养人才的专项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中青年科技英才培养工程有关奖励,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常年受理,根据国家相关人才计划实施情况,分批、集中兑现奖励。
第七条办理流程
(一)单位申报。培养人才的企事业单位,将国家相关人才计划入选通知文件、人才聘任合同、中青年科技英才培养奖励申请表等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审核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提出拟奖励名单,报市人才办备案。
(三)公示。将拟奖励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奖励。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将奖励经费拨付给人才所在单位,人才所在单位将个人奖励发放给人才本人。
第四章 管理评估
第八条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请中青年科技英才培养工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备案、公示;市财政局负责奖励经费的拨付和财政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审计监管和保障。
第九条资助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受奖励人才及所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
第十条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奖励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国内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造假个人和单位永久性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 系 人:赵峰
联系电话:024-22539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