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沈委发〔2015〕9号)精神,为支持具有优秀科技创新潜能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设立“沈阳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为科学合理使用支持资金,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资金(以下简称“支持资金”)是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沈阳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资金,原则上不与我市其他专项资金重复支持。
第三条支持资金遵循“公平公开、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式及条件
第四条重点支持具有特殊优秀的科技创新潜能、课题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具有重要创新和应用前景、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占一定数量。
第五条支持方式为一次性无偿资助。
第六条人才或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沈人社发〔2016〕54号)规定条件或经市人社局认定。
(二)本单位在岗、在聘人员。
(三)主持或以主要研发者身份参与创新项目研发工作。
(四)以团队形式申报的,团队成员应符合上述(一)、(二)、(三)款之条件。
(五)人才和团队成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年龄按申报起始时间计算,精确到月份。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是在沈阳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健全的管理和财务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人才或团队应依托正在进行的科技研发、推广应用等项目进行申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重点支持在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资源与环境、人口与健康、城市建设与城镇化、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创新的人才和团队。
第十条 支持资金额度分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三档。
第十一条围绕创新项目层次、创新水平、应用前景、人才层次、创新能力等要素组织评审,依据专业分类评审结果和年度预算情况平均分配支持名额。每个年度支持30万元的人才或团队项目10个;支持20万元的人才或团队项目15个;其余资金支持10万元的人才或团队项目。
第四章 组织实施及要求
第十二条申报由人才或团队所在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申报,经初审后将将纸质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考察,依据评审、考察结果择优推荐,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向社会公示且无异议,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支持资金。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支持资金依照《沈阳市盛京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人才〔2016〕4号)有关规定支出。
第十五条获得支持资金单位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提交支持资金执行情况报告。支持资金必须设立专帐进行财务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对伪造相关证明文件、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支持资金等违纪行为,除追缴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盛京人才计划资金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单位: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联 系 人:王超
联系电话:024-2272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