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要求,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推进沈阳振兴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对沈阳户籍在沈就业创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在编人员)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首次购买商品住房(2017年1月1日后购房),并承诺在沈就业创业五年以上的毕业生,申请时毕业年限、首次购房时间均不超过五年的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三条符合上述条件可领取一次性购房补贴,博士毕业生补贴6万元、硕士毕业生补贴3万元、本科毕业生补贴1万元。
第三章 申请所需要件
第四条符合上述条件的毕业生持下列所需要件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
(一)填写《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首次购买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籍留学生提供护照、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在沈工作的需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及其他用工形式的工作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凭证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在沈创业的需提供: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创业实体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的所购房屋权属证书(申请时如无房产证可先提供经备案的所购房屋网签合同)。
第四章 审核与拨付
第五条购房补贴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审批并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实毕业生在沈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情况;经审核合格后归档并送区、县(市)财政局复核。
(二)区、县(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银行账户。
(三)每季度末前,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填写本地区《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首次购买商品住房补贴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补贴资金总额的50%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市财政局核准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区、县(市)财政局。
(四)2012年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购房补贴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补贴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区、县(市)实际补助资金给予50%补助。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负责购房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工作;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市)分局负责出具毕业生首次购买商品住房证明工作;市及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拨付工作;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材料的审核和购房补贴资金的下拨工作。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资金,对违反有关承诺的毕业生,将不良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首次购买商品住房
补贴申请表
2.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首次购买商品住房
补贴汇总表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
联 系 人:王丽艳
联系电话:024-314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