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要求,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推进沈阳振兴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录、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组织招录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 招录对象、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招录对象。毕业五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四条 招录人数。全市每年统筹开发1000个基层公共服务岗位。
第五条 招录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拟任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招录程序
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招录主体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制定招录方案并报市人社部门批准。
(一)岗位征集。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指标分配表》(附件1,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和《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中目录(附件2)要求,广泛征集、认真筛选本区、县(市)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基层岗位,细化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服务内容,根据岗位特点确定选拔招录条件,岗位可设置为一类学科,对设置具体专业限制的岗位,至少设置两个不同专业。
(二)发布公告。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本区、县(市)官方网站发布招录公告。
(三)现场报名。招录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携带所需要件到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报名,每名考生只限报考一个地区的一个岗位。报名信息一经确认并提交,不允许更改。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
(四)考试和体检。已报名人员需参加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笔试、面试,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100分,按招考计划1:2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以结构化面试为主,择优确定招录人员后,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未通过按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五)人员公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将招录人员名单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六)签约上岗。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公示期满人员签订《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协议书》(附件3),明确工作内容、政策待遇、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后统一组织上岗。
(七)岗前培训。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实际对招录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省、市在基层工作方面的基本方针,新阶段的相关政策、基层现状和发展前景,掌握基层工作方式方法,通过培训帮助招录人员尽快完成角色转换。
第三章 服务待遇及经费保障
第七条 服务待遇
(一)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人员主要从事基层服务工作。
(二)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人员在岗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参照全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人员待遇政策和标准执行。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在岗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含养老险、医疗险、失业险、工伤险、生育险)和住房公积金,可将保险和公积金统一挂靠在政府临时用工账户进行缴纳。
(三)市本级和区、县(市)有关部门不对服务期满人员进行就业安置,需本人自主择业。有条件的区、县(市)可推荐就业,其缴纳养老保险的服务期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四)各区、县(市)要为有创业意愿的服务期满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孵化等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
第八条 经费保障
(一)招录所需经费、服务人员工作生活补贴费用、社会保险费(统筹部分)和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等所需经费由区、县(市)财政承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部分仍由本人承担。市财政对落实人员待遇所需经费给予50%补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联合市财政局在招录前向市政府报请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局,资金用于发放工作生活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据实结算。
(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区、县(市)财政局申请资金,依据服务人员日常考核鉴定情况按月将工作生活补贴发放给服务人员,同时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九条 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管理。在服务期内,服务人员人事档案统一由各区、县(市)人才中心(就业局)负责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各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日常管理。用人单位应安排好服务人员的工作岗位,承担其日常管理任务,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引导并教育他们遵纪守法,服从分配,虚心学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在规定的服务期内,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得调动工作岗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工作调动的,须经用人单位和服务人员本人同意,履行一定审批程序后,方可调动。
第十一条 考核管理。用人单位要对服务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对考核结果进行鉴定,并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备案,做为发放工作生活补贴的主要依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者享受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 服务协议的终止或解除。对于服务期间中途退岗的服务人员,要填写《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解除协议申请表》(附件4),并及时上报,终止服务协议,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停发停缴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对日常考核不合格的服务人员,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组织领导
(一)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负责整个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市财政局侧重配比资金保障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二)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负责监督指导区、县(市)组织的招录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征集岗位、申报和招录;负责工作生活补贴发放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负责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拨付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
联 系 人:孙斌
联系电话:024-3140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