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创业人员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基地创业孵化的平台作用,实现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 补贴范围:休学创业大学生、在读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沈初始创业(创业实体成立未满3年),并首次入驻由市人社局、科技局、经信委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辅导基地或省、国家级创业孵化平台,企业运营状况良好,给予“场租全额补贴”。补贴仅可享受一次,不同孵化平台间不可兼得。
第三条 补贴标准: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对租赁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年租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场地租赁费给予全额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所需要件
第四条 补贴申报:符合场租补贴条件的应到入驻创业孵化平台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行实地审核。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末前。
第五条 所需要件:
(一)《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二)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毕业大学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休学创业大学生提供休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读大学生提供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创业实体纳税申报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创业实体与孵化平台签订的入驻协议和租金缴纳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六)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平台认定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四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资金审核: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条件合格的,每年7月末前,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填写《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场租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材料送交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区、县(市)实际补助资金给予50%补助。
第八条 资金拨付: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依据市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将全额补贴资金拨付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报者,市财政部门对区、县(市)实际补助资金总额给予50%补助。
第九条 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等情形之一,取消补贴申报资格,同时追回补贴资金。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大学生创业场租补贴工作由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区两级人才办、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配合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
联 系 人:孟大乾
联系电话:024-3140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