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中专学生创业工作,按照《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各类高中等学校毕业5年内未进入孵化基地(园区)首次在沈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租赁场地的毕业生(含出国、出境留学回国人员)和在校生可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大中专学生,每年可领取6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其中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每年1万元给予补贴),补贴期限2年。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所需要件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大中专学生到经营场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大中专学生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要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考核,确认情况属实后,留存相关要件的复印件,填写《大中专学生创业场地补贴汇总表》。
第五条 申请创业场地补贴人员需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法人身份证;2.营业执照;3.经营场地相关证件(创业场地租赁协议);4.毕业证(出国、出境留学回国人员持学历认定证明,在校证明);5.企业缴税凭证;6.属于困难家庭人员的应提供《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
第五章 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六条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政策负责对高校毕业生有关要件进行审核,并报区、县(市)财政局复核后,区、县(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者。
第七条6月末前,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补贴情况形成本地区《大中专学生创业场地补贴汇总表》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补贴资金总额的50%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局。
第六章 资金来源
第八条补贴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区、县(市)实际补贴资金总额给予50%补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条件进行审核、材料归档。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补贴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不实、虚报、瞒报者取消申报资格。对部门审核不严、造成补贴资金损失或变相套取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大中专学生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2.大中专学生创业场地补贴汇总表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
联 系 人:王军纪
联系电话:024-31407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