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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细则

来源:沈阳招才引智活动平台 时间:2020-10-09 作者:沈阳招才引智活动平台 浏览量:

沈人社发〔2020

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沈委发〔20159号)、《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沈委办发〔201838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施引博工程,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才原则:认真贯彻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的实施意见》(沈委办发〔20141号),坚持党对全市人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人才工作部门作用。

(二)按需引进原则:着眼于全市发展大局,结合用人单位实际需求,以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主体,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引人、用人自主权。

(三)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优中选优,引进博士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发展潜力。

(四)公平公正原则:引进办法和过程要公平、公正,引进结果要公开、透明,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负责部门

沈阳市委组织部负责政策指导,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引博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引博工程的用人单位

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基础和较强科研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引博”工程的用人单位,按实际需要积极引进人才。

第五条“引博”工程的引进对象

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和良好业务潜质,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日制博士毕业生;

(二)出站留沈博士后;

(三)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意向协议,且承诺2年内取得毕业证、学位证)。

第六条引博工程审核通过的博士,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3年服务年限(含试用期)的人才资助协议,可享受连续3年、每月10002000元的资助,具体标准为:

(一)各类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

(二)驻沈的中省直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

(三)各类企事业单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前引进的在读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

第七条工作流程

(一)市人社局在全市范围内征集“引博”工程博士需求信息,将当年报送博士需求的单位列入引博工程单位,适时组织用人单位联合开展博士“沈阳行”活动。

(二)各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人才考核。按照双向选择原则,博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读博士研究生就业意向协议书》。

(三)博士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信息录入等程序,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须在博士引进6个月内将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审核。

(四)“引博”工程资助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请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2.《沈阳市引博工程人选情况汇总表》;

3.《沈阳市引博工程申请表》;

4.引进博士身份证

5.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6.博士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有博士后经历的须附博士后出站证明。海外博士须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博士后须提供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7.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未纳入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提供同类证明材料;

8.示结果。

上述材料中第238项要求盖单位公章,第14567项提供复印件须单位人事部门用印证明有效。

用人单位为在读博士申请资助的,需提供上述材料中的第1234项及《沈阳市企事业单位引进在读博士研究生就业意向协议书》原件、学籍证明、学生证复印件,待其毕业并正式入职后,及时补充其他材料。企业单位引进在读博同时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资助申请经市人社局复审,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拟定补贴人选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联合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结果向市人社局拨付资助资金,市人社局履行相关手续后向用人单位发放资金

第八条资助管理

(一)市人社局与用人单位签订沈阳市引博工程资助管理协议,市人社局向用人单位每年拨付引博工程资助经费,由用人单位对资助经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制度。由用人单位与博士签订人才资助协议,并发放资助经费。

(二)市人社局每年审核各用人单位的“引博”工程连续资助申请,审核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沈阳市“引博”工程连续资助汇总表》;

2.博士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三)对正在资助期的博士离职,且新入职单位同是“引博”工程单位的,经市人社局同意,可与新用人单位重新签订资助协议,继续享受资助,资助期累计为3年。

(四)受资助博士如违反资助协议,由“引博”工程单位暂停发放资助经费,经市人社局核查后停止资助,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收回全部已发放的资助经费,市人社局拨付引博工程连续资助经费时统一核减,如“引博”工程单位无连续资助博士或在12个月内无新资助博士,由用人单位将资助经费退回市人社局。

(五)用人单位主动与受资助博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暂停发放资助经费,经市人社局调查核实后停止资助,对受资助博士已发放的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市人社局拨付引博工程资助经费时统一核减。

(六)“引博”工程实行用人单位退出机制。各用人单位作为博士引进主体,须严格履行博士引进、培养、使用责任。对“引博”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持续支持;对审核不严、弄虚作假、无故违约的单位,将取消其“引博”工程用人单位资格。

(七)对提供虚假材料、引进博士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实际工作、恶意骗取资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依法追缴资助资金,永久性取消享受沈阳市“引博”工程资助资格,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对处于发放期的博士出现违法、违纪、严重失信、犯罪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停止发放补贴。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用人为事业单位的,在引博工程实施过程中,须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与引进博士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按照企业引进博士标准资助。

第九条不予资助情况

(一)在职就读的全日制博士,不列入引博工程人选范围,不予资助。

)提前引进的全日制在读博士,申请时间应距离实际毕业时间6个月以上,如不满足时间条件的,不列入提前“引博”人选,不予资助。

第十条附则

(一)享受本细则资助的“引博”工程人选,若涉及沈阳市其他博士资助政策,按就高不兼得原则执行。

(二)沈阳市开展“引博”工程资助等经费“盛京人才”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办法(沈人才发〔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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