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才发〔2017〕2号
为深入实施“盛京人才”战略,加大“引博”工作力度,引进更多重点领域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在《关于印发〈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才发〔2015〕1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引博”工作实际,制定《〈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一、“引博”对象
沈阳市“引博”工程资助对象由原来的“应届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包括当年出站的博士后)”调整为三年内毕业(或出站)的全日制博士(博士后)。
二、“引博”工程适用范围
参加沈阳市“引博”工程的用人单位由原来的“我市企事业单位”调整为在沈企事业单位。中省直企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符合“引博”工程规定、纳入“引博”工程计划的,人才资助按照《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办法》执行。中省直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博士后),符合“引博”工程规定、纳入“引博”工程计划的,按50%享受人才资助。
三、申报要求
1.申报时间:每年6月和11月。
2.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负责提交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
(1)申请报告。由申报单位提交《关于申报“引博”工程的请示》(附人才简历)。
(2)证明材料。提供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于现场审核,复印件要求单位人事部门用印证明。主要有引进博士的毕业证书(博士后出站手续)、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在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网站自助打印)。
3.受理单位:申报材料由市人才办人才三处、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处受理。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联 系 人:腾飞
联系电话:024-22913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