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17〕14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精神,深入实施“盛京工匠”培养工程,全面推行“双元制”教育,促进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建立长效的校企合作平台,帮助企业引进和培养更多的技能人才,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双元制”教育的校企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原则,企业利用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办学特色,与学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为企业有针对性地培养符合要求的人才。在保证学校教学完整性、系统性和灵活性基础上,企业参与教育培训全过程,并给出培训评价。
二、申报条件
申报“双元制”校企合作培训项目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
(二)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下,与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且订单班的课程设置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技能人才需求相匹配;
(三)5年内连续每年批量接收订单式培养的应届毕业生3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每年委托学校培训200名以上技能人才。
第五条 “双元制”校企合作培训项目实施期限为5年,补贴标准为50-100万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依据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确定补贴金额。
三、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校企合作补贴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沈阳市“双元制”校企合作培训项目申报书;
(二)沈阳市“双元制”校企合作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三)校企合作协议书;
(四)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备案表;
(五)企业在银行开户开设基本帐户复印件。
四、评审程序
(一)申报。各单位按照年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双元制”校企合作培训项目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专家组对校企合作培训项目申报单位的综合情况和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合格的拟定为沈阳市“双元制”校企合作培训项目单位,并根据项目实施可靠性确定补贴金额。
(三)公示。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确定。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确定“双元制”校企合作培训单位,拨付相应补贴经费。
五、工作要求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双元制”校企合作培训项目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
(一)建立年度考核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双元制”校企合作培训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二)项目实施阶段每年12月底,企业将当年接收订单式培训的应届毕业生情况、企业培训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对未按实施方案完成年度任务的提出整改要求,项目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对弄虚作假或连续未执行实施方案,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双元制”校企合作培训项目,追回补贴款。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 系 人:汤岳成
联系电话:024-2251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