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17〕14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一、基本原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奖励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
(一)我市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当年度输送到我市各类企业毕业生100人以上,可按规定申请输送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
(二)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奖励经费;造假单位,不再享受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
二、申报条件
申请本项奖励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所输送的毕业生为当年度进入企业的技能人才,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个月以上。
(二)申请本项奖励需在输送的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起三个月后至一年内提出。
三、申报材料
申请本项奖励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职业院校、技工学校输送毕业生奖励申请审批表;
(二)输送毕业生人员花名册;
(三)接收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劳动用工备案(含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四)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学校法人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行政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六)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一)申报。学校按要求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定输送毕业生人数和奖励金额。
(三)拨付资金。根据审定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学校账户。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 系 人:汤岳成
联系电话:024-2251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