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经信发〔2018〕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将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意产品及时纳入沈阳市创新产品目录。择优对生产企业首次销售的沈阳市创新产品目录中创新创意产品的非政府采购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实际采购价10%、不超过50万元补贴,大型设备可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沈阳市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6〕54号)有关规定,认定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沈阳市创新目录产品,包括自申报年度起上溯3年内:
1、列入市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产品;
2、列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计划的产品;
3、高层次人才研发的创新创意产品。
第五条补贴申报工作从2018年开始,每年10月组织申报一次,由市经信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采购方式为非政府采购;
(二)采购单位为沈阳市企事业单位(企业需在沈阳市工商登记满1年);
(三)采购的产品需列入沈阳市创新产品目录;
(四)实际采购单笔合同总价不低于50万元。(部分产品视行业特点酌情考虑)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受理。由市经信委在委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采购的产品列入沈阳市创新产品目录的证明材料;
(三)产品采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产品首次销售证明材料;
(五)实际付款证明(银行汇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采购产品发票(应为税务部门正式开具的发票)及复印件;
(七)其它证明要件。
注: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组织审核。市经信委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查验申报企业有无不良记录及失信信息,对查验合格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
第九条 审定公示。由市经信委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在市级媒体或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资金拨付。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资金,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纳入诚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委、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责任单位:沈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联 系 人:佟盛
联系电话:024-2272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