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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沈阳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

来源:沈阳招才引智活动平台 时间:2020-10-09 作者:沈阳招才引智活动平台 浏览量:

一、总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沈阳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发展,构建新型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和《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简称《办法》),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简称创新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产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按产业链条和创新链条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创新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以利益为纽带,开展技术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产业技术标准;建立技术服务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支撑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第四条 创新联盟的主要工作目标是扶植和培育一批在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创新联盟,依托创新联盟做强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做强一批新兴、优势产业,形成若干专业化特色显著、产业链条完整的优势产业群,构建特色鲜明的区域性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带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创新联盟的组建,要以构建我市“五大板块”协调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为重点,以此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都市型现代服务业、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做优做精“三高”型都市农业。以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

第六条 通过开展市级创新联盟认定工作,积极探索创新联盟运行及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和新模式,支撑我市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第七条 创新联盟成立后可自愿申报沈阳市创新联盟。我市的创新联盟认定工作由沈阳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局将根据全市创新联盟组建情况定期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创新联盟申报认定工作。必要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临时受理个别创新联盟的申报。

第八条 申报市级创新联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创新联盟要有明确的技术开发方向和技术产出目标,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需求;至少有3-5家产业核心企业和相应的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省、市级科研机构。

2.通过契约关系,建立共同投入、联合开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有效整合产业科技资源,制订具备法律效力的联盟协议,明确参与方的责、权、利,形成建立在长期战略合作契约模式基础上的创新联盟。

3.创新联盟的组织形式,可采取契约型或者实体型的组织方式,联盟运行机构由理事会、专家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等组成。

4.创新联盟在运行中,结合实际情况构筑行业技术创新平台,探索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产学研联合攻关,研究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推动产业整体发展壮大。

5.创新联盟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资金、项目、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共享、成果转化与扩散等管理和运行机制,积极促进创新联盟成员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

第九条 拟申报沈阳市创新联盟,可由盟主单位或联盟运营管理机构向沈阳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提出申请的创新联盟需提交以下材料:

1.创新联盟申请表。

2.创新联盟成员共同签署的联盟协议文本,协议中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和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

3.创新联盟组建必要性的说明。

4.创新联盟章程。

5.创新联盟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成员情况、组成要素、主要目标、工作任务、科研投入、合作机制、管理机构等。

6.全部创新联盟成员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十条 经形式审查通过的创新联盟,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创新联盟,由市科技局授予 “沈阳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称号并颁发牌匾。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年度科技计划中,一次性给予盟主单位或者独立运营服务机构50万元补贴。

三、管理与支持

第十二条 积极营造有利于创新联盟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强联盟运营机构建设,鼓励市科技局认定的联盟到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为法人。正式认定的沈阳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联盟牵头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 沈阳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任务合同书》,作为管理与支持的依据。

第十三条 鼓励创新联盟围绕产业技术发展主要方向,制定技术路线图,为我市制定科技规划、计划指南提供依据。鼓励联合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支持联盟实施一批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或显著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项目。支持联盟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支持具备条件的联盟申报省、国家联盟试点。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市级创新联盟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供当年度技术创新活动总结和下一年度技术创新活动计划,配合完成创新联盟年度创新资源统计。

第十五条 结合市科技计划联盟专项,对市级创新联盟上一年度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择优支持一批建设管理规范、创新资源共享,深化产学研合作,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创新联盟。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实施技术合作,联合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组织并实现盟员单位间的创新资源有效分工、合理衔接。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情况;

2.形成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高技术创新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知识产权分享。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专利、论文、产业技术标准等情况;

3.实施技术转移,加速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推广运用,推动和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的合作协议、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社会效益与影响等情况;

4.联合培养人才,推动人员交流互动,增强产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引进培养人才、新增就业等情况;

5.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增强联盟的创新活力。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内部交流合作、对外交流服务等情况。

第十六条 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创新联盟,在年度科技计划中,一次性给予盟主单位或者独立运营服务机构50万元补贴。

第十七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创新联盟,给予告诫,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市级创新联盟称号,收回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四、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人:王轲、鞠楠

联系电话:024-22744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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