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知发〔20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关于印发<关于设立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知发〔2016〕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设定质押,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应当用于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技术升级等流动资金周转。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由省、市两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与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合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提供风险分担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部门,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确定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重点产业、企业类型及企业名录;确定风险补偿基金合作机构,与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签署合作协议,明确与合作机构开展合作的基本原则、要求及合作机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进行核准,对需使用风险补偿基金进行补偿的项目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委托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对风险补偿基金使用和运作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由市知识产权局委托沈阳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运营机构,负责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单独核算风险补偿基金,保证资金封闭运行;负责风险补偿基金日常运作、账户管理、资金核算等运行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对合作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提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进行复核,并报市知识产权局核准;对合作机构的审贷调查、贷后管理、欠款追偿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需使用风险补偿基金进行补偿的项目审核进行初审,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对经市政府审批的风险补偿项目,按审批确定金额进行拨付资金。
第六条 由市知识产权局经过公开遴选方式,择优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作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
合作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与市知识产权局签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作协议;制定和审核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企业基本条件、项目准入标准,确定贷款授信额度;对符合风险补偿基金支持方向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进行审贷调查、贷后管理、风险防控、欠款追偿等工作;贷款发生逾期后,及时履行债务追偿程序,并向市知识产权局和沈阳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提出补偿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定期向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沈阳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报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进度及相关信息。
第三章 使用条件
第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采取“风险补偿基金+担保+银行”运作模式,即:合作担保机构接受企业以其自有知识产权为质押提供的反担保,向合作银行提供贷款担保;合作银行对该企业发放贷款;当贷款发生风险损失,由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及风险补偿基金按约定的承担比例分担贷款本金实际损失。
风险补偿基金应起到有效引导、放大增信的作用,合作银行应按照不低于风险补偿基金的10倍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当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生逾期时,经市科技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及风险补偿基金按照5:2:3比例承担逾期贷款本金损失。
第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1.沈阳行政区域内的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具有相关业务牌照,对沈阳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可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及相关增信服务,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严密的经营管理制度、周全的风险防范措施、专业的人才团队。
2.合作机构需与风险补偿基金签署合作协议以确定合作关系及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所支持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在沈阳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到期偿还借款能力并符合银行贷款条件。
2.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以及高校科研院所、高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和知识产权持有人创业发起的企业。
3.持有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4.企业需列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企业名录。
第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所支持的贷款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贷款项目应为专利权质押贷款。
2.单个企业单笔专利权质押贷款不超过6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专利权质押贷款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3.予以补偿的贷款项目需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基金只对专利权质押的贷款本金提供风险补偿,对组合质押要明确专利质押的贷款额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相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和要求发放的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运行过程中,当出现逾期贷款占已发放贷款比例超过8%或者风险补偿基金已赔付金额达到基金总额的50%时,应立即暂停知识产权融资质押贷款发放。
第四章 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沈阳市科技型企业获得和持有专利情况,确定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企业名录。
第十四条 纳入知识产权融资质押贷款名录企业,按规定取得贷款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五条 当知识产权融资质押贷款发生逾期时,合作银行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合作担保机构、运营机构,并及时启动催收程序。当知识产权融资质押贷款发生逾期达到合作协议约定时限时,合作银行应根据约定及时启动代偿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合作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并向运营机构通报。
第十六条 合作担保机构在合作协议规定时间内向合作银行支付代偿资金,代偿金额为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本金损失承担比例计算的应由合作担保机构和风险补偿基金承担部分。
第十七条 合作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支付代偿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运营机构书面提出补偿申请并附支付代偿资金凭据等材料。运营机构经调查核实,对于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贷款,根据支付代偿资金凭据及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损失承担比例核算应由风险补偿基金补偿的本金损失金额,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知识产权局审核确认后,并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运营机构将贷款损失补偿资金拨付至合作担保机构。
第十八条 收到风险补偿资金后,合作担保机构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相关权利,作为追偿债务的主体责任方继续向借款企业进行追偿,并按季度向运营机构报送追偿跟踪情况报告。若借款企业发生破产或倒闭,且履行完相关法律程序后,对企业的追偿责任终止。
第十九条 追索回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各方损失承担比例进行分配,首先偿还各方已承担的贷款本金损失,其次偿还贷款利息、罚息等。风险补偿基金应得的偿还资金缴入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 经市知识产权局和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协商可终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当合作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不再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且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合作终止。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期限为五年(2017年至2022年),在使用期限到期并清算后,政府出资的风险补偿基金结余部分由运营机构负责收回并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及该账户产生的利息等收入全部用于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增信及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企业应按照知识产权融资质押贷款运营机构和合作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运营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风险补偿基金不得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存贷款、拆借,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担保业务,房地产投资,赞助和捐款以及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每季度末向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通报知识产权融资质押贷款的进展情况和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运营机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科技创新资金中予以安排,每年不超过已发放贷款总额的2‰。
第二十六条 当合作担保机构向借款人(被担保人)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2%时,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62号)享受有关政策。
第二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合作担保机构或合作银行不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开展业务、履行义务和责任的,运营机构可终止与合作机构的合作关系,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确认。市知识产权局和运营机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选择新的合作机构开展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合作。
第二十九条 贷款企业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和风险补偿基金损失的,取消其申请风险补偿基金资格,不再享受国家、省、市各项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运营、合作单位及个人恶意骗取、挪用、套用风险补偿基金的,取消相关单位运营、合作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合谋骗取、挪用、套取银行贷款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单位: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联 系 人:刘巨澜
联系电话:024-22730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