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成果转化,实行人才动态支持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相关奖励的管理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对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或核心成果转化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支持,其企业或成果在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综合质量效益情况择优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以申报。申报材料如下:
1.新设企业证明材料;
2. 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3.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等营业收入证明材料;
4.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受理两次,每半年组织专家审核一次,对通过审核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项目计划,会同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沈阳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后,按标准发放补助资金。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区、县(市)实际补助资金给予50%补助。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受奖励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
第七条 对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除追缴资金外,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责任单位: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联 系 人:王轲、鞠楠
联系电话:024-22744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