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科协发〔2018〕3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贯彻《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助推沈阳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拓展人才交流互动平台,促进创新人才成长,支持高层次人才参加国际性学术交流、技术交流,制定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技术交流)的资助细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一条 资助范围及重点
(一)本办法适用的国际科技学术交流活动应是在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国内举办的具有权威性与影响力、且与申请者从事的科研领域相关的科技活动或重要的学术会议。一般性研讨会、学习班、培训班以及有关机构的双边会议不在此列,仅在会议上作墙报交流的不在资助范围内。
(二)国际科技学术交流活动内容应是学科发展前沿和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或高新技术学科领域研究方向,切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产业、重点学科和重点技术领域实际需求。
(三)优先资助自然科学领域学科带头人,“优秀专家”,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优秀科技工作者,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得者、科学学术成果奖获得者,在国际科技组织任职的科技工作者。优先资助在拟参加的国际会议通知中明确承诺将在SCI数据库收录的学术期刊或会议论文引文索引(Conference Proceedings Citation Index)上发表论文摘要或全文的申请资助者。优先资助曾经在重要国际科技会议上、或SCI收录期刊上多次发表论文的申请资助者。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要崇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科技事业,具有敬业、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科研和学术道德,遵纪守法。
(二)引进与自主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人事关系应落户到我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或市属以上高校、医疗卫生机构及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其中企业应在沈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沈阳缴税和参加社会保险,并具备一定发展基础或产业规模。
(三)在沈创办、领办或参办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技术水平的高科技企业,并占企业总股本30%以上,且企业依法在沈阳缴税和参加社会保险,并对沈阳产业转型升级有一定推动作用的顶尖、杰出、领军和拔尖人才。
(四)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以申报时间为准),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学术水平、有较强科研能力、外语能力,身体健康。
(五)申请资助者在申报时已向有关国际会议组织者提交了论文或摘要,为论文或摘要第一作者,并已收到论文的正式录用通知,或收到被邀请在会议上作报告(在分会场发言)的邀请信,且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其出国。
(六)在学术、科研领域有重要发现或有创新性学术成果;在技术创新、研发和改造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在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推广、传播工作中业绩显著;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研发、实施并发挥重要作用;拥有发明专利;科研学术工作在国内、省内、市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并有明显的创新潜力,得到所在单位和同行专家认可。
(七)优先资助首次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口头报告、省内自然科学领域学科带头人及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的高层次人才。
(八)相关费用已获各级其他部门同类项目经费支持的,不在本办法资助之列。
(九)不接收持有国外长期居留证人员的申请。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三条 申报
(一)申报时间。每年10月1日-12月1日,为参加第二年1月1日至4月30日开幕的国际会议的资助申请;每年2月1日-4月1日,为参加当年5月1日-8月30日开幕的国际会议的资助申请;每年6月1日-8月1日,为参加当年9月1日-12月30日开幕的国际会议的资助申请(以会议开幕日为准)。
(二)申报程序。市科协根据申报情况发出项目通知。申请者根据市科协发出的项目通知提交《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技术交流)资助申请书》和国际会议主办方正式邀请信、拟参加的国际会议背景资料、所提交的论文全文或摘要、参加会议的通知以及会议组织者有关录用论文的通知、应邀在会议上宣读论文的邀请信,经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后提交至市科协。
第四条 评审
(一)市科协初审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二)评审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会一人”和不重复资助的原则。对同一会议,如有多个申请者,择优资助一人参加该会议。
(三)市科协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资助计划,经市科协主席办公会审定后,将资助名单在市科协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单位。
第五条 资助内容与标准
(一)资助内容:旅费、注册费、资料费。
(二)资助标准:参加亚洲以外学术会议的,最高不超过2万元;参加亚洲(不含国内)学术会议的,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参加国内举办的国际会议,最高不超过0.5万元;应邀参加上述会议,未宣读论文或作学术报告、经验交流,但论文被收录的可按相应标准给予一半资助。
第六条 政府审批。
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将初步拟定的项目资金补助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定意见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申请资助人在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申请的资助经费由个人垫付。回国后30日内,申请资助人将参加国际会议详细总结(会议情况、收获、经验教训和建议)和参会证明、会议论文集和注册费原始票据及复印件、机票、参会情景照片三张以上(纸质及电子版)等报送市科协。
第八条 市科协国际部对申请材料审核,在资助标准范围内的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直接电汇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受资助者资格,追缴资助金,并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告,并通报受资助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
1.在出访期间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2.受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和财政监督,经证实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责任单位: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联 系 人:贾少敏
联系电话:024-8272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