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科协发〔2018〕2号
根据《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沈委发〔2017〕27号),为进一步支持各类高端学术交流活动在我市举办,助推沈阳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拓展高层次人才交流互动平台,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资助对象
第一条符合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由国际或国家级知名学术机构、科研单位、高校院所、企业、行业组织、海创千人(沈阳)工业技术研究院和沈阳千人计划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在沈阳举办的学术会议、人才论坛和峰会、及与学术交流活动配套的科技会展等高端学术交流活动,可申请资助。对于永久落户沈阳的高端学术交流活动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是该活动主办或承办驻沈单位。每个活动只资助一家单位(不含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资助次数仅限1次。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申请资助的高端学术交流活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三条围绕科技前沿领域中的重点、热点问题,举办的引领学科发展的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以沈阳经济热点、传统优势产业或重点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为选题的高层次论坛、技术交流、及与学术交流活动配套的科技会展等活动。
第五条围绕沈阳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关项目等关键技术问题举行的高层次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及范围
第六条资助标准。根据学术交流活动费用发生情况,按实际支出50%以内给予资助,每项活动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费支出应从严从紧控制。
第七条资助范围。纳入资助的实际支出范围包括:场地租金、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场地布置费、宣传展览费、策划设计费、出版印刷及图书资料费、专家报告费、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志愿人员费用、翻译费用等。不包括:各种对外捐款、赞助、投资;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固定资产;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会议代表往返国际国内差旅费(含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及食宿费;同声传译人员食宿、交通等费用,任何福利性支出和承担额外义务的费用。
第八条资助费用应纳入主(承)办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接收拨款单位应与申请单位一致,并接受市科协、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九条单位申报。市科协公开发布下一年度《沈阳市高端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申报指南》(2018年度当年申报)。各单位按指南要求申报,报送材料包括《沈阳市高端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申请表》及附件。附件指:活动方案、活动经费预算、主办和承办单位情况介绍、活动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介绍、活动实施步骤及进度安排、申请资助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和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加盖公章)。
第十条 评审审定。评审原则和评审办法同活动申报指南一起发布。市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从申报项目中择优拟定资助活动项目。原则上每年评审1-2次。
第十一条进行公示。将拟资助活动项目在市科协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初步资助对象。
第十二条 政府审批。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将初步拟定的项目资金补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如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能将预算资金落实到具体资助对象,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并按部门预算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活动验收。活动结束后30天内向市科协提交活动总结报告及有关成果材料。市科协对活动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资金审核。
活动总结报告及有关成果材料应包括:活动通知、活动指南、活动日程、论文集、建言建议、中外参会人员名单、活动信息统计表、相关影像视频资料、宣传效果、特邀专家简介等,活动经费决算及有关支出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活动未完成预定任务,或违反本细则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中止拨款、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取消申请单位后续1-3年的活动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根据活动验收结果,由市科协将资助金额拨付至申请单位账户,申请单位需提供相关发票或收据。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活动结束后,市科协会同相关部门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受资助活动不得无故中止或撤销。活动承担单位确实没有能力完成预定任务的,应向市科协正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中止或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沈阳市科协负责解释。
责任单位: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联 系 人:曲涛
联系电话:024-22729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