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金办发〔201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企业上市、“新三板”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基金落户、资产证券化融资、公司债券融资、企业债券融资等工作,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意见》(沈政发〔2012〕2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2〕4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沈阳市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新三板”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基金落户、资产证券化融资、公司债券融资、企业债券融资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62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84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发展产业金融加快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90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市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按照项目申报,依程序审批。
第五条市金融办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二章 申报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企业上市、“新三板”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基金落户、资产证券化融资、公司债券融资、企业债券融资扶持标准。
(一)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补助金额最高为300万元。其中:按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和实现上市融资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200万元和100万元。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买壳上市,比照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给予支持。
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企业通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或者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二)对于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每户最高补助140万元。其中:按正式挂牌和实现融资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70万元。
(三)对于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每户最高补助40万元。
(四)鼓励各类投资基金落户。对落户我市并且其基金募集规模为10亿元(含)以上,给予补贴100万元,每增加10亿元,增加补贴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
(五)对于完成资产证券化融资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2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六)对于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公司债券融资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七)企业通过国家核准,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完成企业债券融资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第七条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境内(外)证券市场买壳上市、“新三板”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基金落户、资产证券化融资、公司债券融资、企业债券融资,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需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注册在沈阳市内,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1.正式申报阶段补助申请条件
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以受理通知书为准。
2.实现上市阶段补助申请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实现上市。
(二)境内证券市场买壳上市
1.中国证监会核准;
2.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沈阳;
3.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额度超过1亿元。
(三)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1.企业经境外证券交易主管机构批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2.融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并调入境内。
(四)境外买壳上市
1.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或者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
2.融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并调入境内。
(五)“新三板”挂牌
1.正式挂牌阶段补助申请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核准。
2.实现融资阶段补助申请条件
直接融资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
(六)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核准。
(七)基金落户
1.基金注册在沈阳市;
2.基金获得国家或省相关机构备案或审批;
3.基金募集规模达到10亿元。
(八)资产证券化融资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出具无异议函,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报价系统发行。
(九)公司债券融资
1.公开发行债券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预审,国家证监会复核核准,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
2.非公开发行债券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场所出具无异议函,证券业协会事后备案,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
(十)企业债券融资
1.国家发改委核准发行企业债券;
2.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完成企业债券融资。
第八条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企业上市项目。
第三章 申报要件
第九条 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基金落户、资产证券化融资、公司债券融资、企业债券融资,申请专项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市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及下列所需材料:
(一)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及买壳上市
1.正式申报阶段所需要件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受理通知书。
2.实现上市阶段所需要件
(1)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企业发行上市的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批准文件;
(3)银行进账单及验资报告等融资证明材料。
(二)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及买壳上市
1.境外证券交易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发行上市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2.证券机构保荐证明材料;
3.银行进账单及验资报告等融资证明材料。
(三)“新三板”挂牌
1.正式挂牌阶段所需要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
2.实现融资阶段所需要件
银行进账单及验资报告等融资证明材料。
(四)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通知书。
(五)新落户投资基金
1.国家或省相关机构出具的备案(或审批)文件;
2.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3.基金投资人协议或章程;
4.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与基金账户监管银行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
6.银行进账单等融资证明材料。
(六)资产证券化融资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
2.基金业协会备案确认函;
3.银行进账单等融资证明材料。
(七)公司债券融资
1.公开发行所需要件
国家证监会批复、债券托管协议、银行进账单等融资证明材料。
2.非公开发行所需要件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债券托管协议、银行进账单等融资证明材料。
(八)企业债券融资
1.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债券发行批复文件;
2.企业债券发行申报组卷材料(完整);
3.银行进账单等融资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项目由企业直接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一条市金融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经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正式拨付款项。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要按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批复的内容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按要求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市金融办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做好补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按照相关规定,企业上市项目评审等费用,在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市政府重点项目稽查、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行为,除追缴专项资金外,取消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联 系 人:陈义南
联系电话:024-2272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