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15〕51号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促进沈阳市创新驱动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引导更多的优秀博士后向沈阳集聚,实现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目标和人才强市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
(一)沈阳地区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士后服务中心批准备案的博士后,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沈阳地区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开展科研工作;
2.经批准在企事业单位开展辽宁省企业项目博士后工作。
第三条 资助项目
(一)新设立工作站、基地科研项目启动资助
1.对新设立的工作站一次性资助30万元;
2.对新设立的基地一次性资助10万元,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二)博士后资助
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并完成开题报告后,沈阳市给予一次性资助经费5万元。
(三)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贡献奖励
对常年开展博士后工作成绩突出,博士后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市转化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沈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考核评估,可奖励10万元贡献奖励,有特殊贡献的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四条 资助用途
(一)新设立工作站、基地科研项目启动资助主要用于设立单位为建立工作站、基地而进行的招聘博士后、支付博士后管理费、购置办公设备、购置科研实验设备、购置科研文献资料等支出。重点用在招聘博士后方向,有计划的在1—2个评估周期内使用完毕。
(二)博士后资助主要用于博士后日常生活补贴、租房补贴、科研补助、会议差旅费、知识产权事务等支出,在博士后出站前使用完毕。
(三)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贡献奖励主要用于改善博士后工作环境,增加科研实验设备,提高博士后生活待遇,完成专利申报等工作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资助程序
(一)申报
1.新设立的工作站、基地科研项目启动资助按照文件批复日期统一受理,由博士后工作机构负责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设站单位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制度(参照国家、辽宁省博士后管理有关制度)、博士后单位资金管理工作承诺书,引进博士后的相关材料。
2.博士后资助常年开展受理,在博士后完成进站手续并通过开题报告后20个工作日以内,由博士后工作机构负责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沈阳市博士后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博士后申请表》、《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辽宁省企业项目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书》。
3.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贡献奖励定期统一组织申报,由博士后工作机构负责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申请表(附证明附件)、博士后单位资金管理工作承诺书。
(二)核发
各项资助申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会同市人才办完成核发工作,每年统一对申报单位专用帐号进行拨付。
(三)评估
获奖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博士后工作评估报告,同时报告资金使用明细。对不按期参加评估的单位,将收回人才资助。
(四)审计
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博士后工作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使用的,收回资金,并报请国家、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取消其设站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六条 资金管理
1.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博士后工作资助资金的管理单位,负责完善资助政策、资金筹集、受理申请、审批核发、评估总结和监管审计等管理工作。
2.获资助单位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及使用,必须做到专人管理、单独立账、专项使用、单独核算。
3.当资助经费有结余或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的,资助单位应将结余经费及时退回。
第七条 附则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对博士后工作机构成效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总结。
(二)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企业博士后资助暂行规定》(沈人发〔2006〕10号)同时废止。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 系 人:朱海鸥
联系电话:024-82829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