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科协发〔2018〕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提升工作站运行质量,根据《“盛京人才”战略》《关于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市长大学校长第1次联席会议纪要》,结合《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和《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科协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三条 补助对象是按照《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评选出的,以市政府名义统一授牌的,本年度在我市新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三章 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工作站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坚持效益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能。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工作站条件改善、工作站项目研发和工作站人才培养等。
(一)工作站条件改善。主要用于实验室改装、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1.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支出的费用。经费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支出。
2.仪器设备购置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经费不得用于日常办公设备(如计算机、照相机、扫描仪等)支出。
(二)工作站项目研发。主要用于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费用补助,包括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研业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用于其他与工作站研发项目无关的开支。
1.实验材料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2.测试化验加工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科研业务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测试、计算、分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4.劳务费。指支付给直接参加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的无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博士后等相关人员的劳务费用。不得支付给有工资性收入的本单位项目组成员。
5.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本单位参与项目的管理工作人员及项目组成员。
(三)工作站人才培养。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研发人员培训费用。院士所在单位承担建站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与进修培训,针对需求协助培养紧缺人才、复合型人才。
第五章 资金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创新活动和绩效情况,给予不低于200万元(市区1:1配比)的经费支持。市级补助资金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区县(市)级补助资金由区县(市)财政列支。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市科协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和《沈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对建站单位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批准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依据。
第八条 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将初步拟定的项目资金补助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定意见拨付资金。
第九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获批当年给予补助总额50%的资金支持,第二年考核评估合格后再给予其余50%资金支持。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单位,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经费资助,并全额追缴已拨付的经费。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资金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组织人才和科协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浪费补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沈阳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联 系 人:张莽
联系电话:024-22729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