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科发〔201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5〕33号)文件精神,为推动小微企业自主创新,引导和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为小微企业开展科技研发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资金遵循公平公开、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对以应聘、中标、承包、合作研发等方式为小微企业进行科技项目研发,取得预期成果或实现本地转化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为小微企业与高层次科技人才签订合同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
(三)重点奖励与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现代建筑、生物医药、能源环保、通用航空、农产品加工、移动互联网、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软件信息、应用电子商务等产业密切相关的小微企业;
第六条 申报人才或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与小微企业签订正式聘用、中标、承包或合作研发合同;
(二)必须主持或参与企业科技创新研发项目且取得预期成果或实现本地转化,并以项目为依托进行本奖励事项申报;
(三)关于高层次人才的界定。高层次人才学历限定为博士或海归硕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限定为副高以上且必须具有科技研发工作经历。拥有发明专利的人才其学历及专业技术职务不受限制;具有参加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研发经历且在其中排名前七以上者,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限制下浮一档。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由区、县(市)科技局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进行申报,经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会同市财政局编制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履行政府审批程序,拨付相关补贴经费。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八条 申报单位每半年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执行情况报告。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等违纪行为,除追缴资金外,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17年12月31日止。
责任单位: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联 系 人:王超
联系电话:024-2272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