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17〕103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61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激发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潜力和工作热情,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贡献才智和力量,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建设东北振兴发展的中心城市,全面创新改革,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幸福沈阳共同缔造等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科学评价为核心,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支持创业、鼓励创优、科学评价、以人为本,打破人才发展机制体制束缚,放开放活人才管理,向用人主体放权,给人才发展松绑,改进服务方式,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二、主要任务
(一)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公立医院、大型企业等单位,可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自定标准、自主评审、自主发证。
1.自主评审单位申请组建高级和中级职称评委会报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自主评审单位坚持“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自行制定不低于国家、省和所在地区的评审标准。
2.自主评审单位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公布,并报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监制的证书,自主验印。
3.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分布较散、参评数量较少、评审成本较高的职称系列(专业),不能开展自主评审的,由省、市相关职称系列(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
(二)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开展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建筑工程副高级职称评委会委托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建,农业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委会委托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组建,卫生西医和卫生中医副高级职称评委会委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建,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委会委托市教育局组建,机电工程、冶金工程、经济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委会委托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建,卫生系列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副高级职称评委会委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除建筑、机电、冶金、卫生系列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等工程系列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组建工程系列(部分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委会。
(三)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职称外语和计算机,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必要性条件。在职称申报和评审中,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论文、奖项要求。
(四)下放中级资格审核权。中级职称评审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合格后,送交相关评委会进行资格评审。
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中级评委会办事机构须修订和完善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价办法和量化赋分标准,逐步取消我市中级职称评委会的评审答辩。
(五)坚持分类评价的改革方向,基础科学研究侧重知识创新、理论探索、学科发展等学术领域的前瞻性和同行认可;教育教学侧重立德树人、业务能力、产学研结合和教学成果及其转化;应用技术侧重转化、示范推广、标准制定、专利、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和经济效益等市场评价,着重把论文写在生产业务领域流水线上;农业侧重在农田上的推广应用、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和农业产业化等;医疗卫生侧重临床实践、病例和治病救人;哲学社会科学侧重思想政治性、创作作品和社会效益。
(六)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携带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鼓励对具有重大影响、对地方经济做出较大贡献、科技成果突出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评定相应级别职称;鼓励对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评审职称。
(七)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积极满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需求,促进职称服务便利化。
对特殊经历、特殊岗位、特殊专长、特殊业绩、特殊贡献等专门人才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特殊评价或单独评审。
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技能人才根据条件可申报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八)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质量的引领和导向作用,紧密结合沈阳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实际,着重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持续激发人才活力,促进人才优化配置。
(九)研究推进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没有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的评价方式。
(十)组建我市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聘)委会,按照《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确定的标准条件和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额组织开展评定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市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工、统筹协调,认真贯彻落实,充分发挥职称在选拔人才、调动人才积极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各级评委会须经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一是各级评委会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依据评审规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并接受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二是强化对评委会的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评委会违反评审规定或评审质量不高,不按标准评审,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引起不良反响的,责令组建评委会的评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暂停评审或收回评审权。三是加大查处力度。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取消职称资格,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要求的评委会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职称政策解读、协调落实、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认真做好制度建立、政策咨询、答疑解惑、投诉受理等服务工作,妥善处理职称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平稳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人才评价环境。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 系 人:姚凤印
联系电话:024-2251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