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18〕12号
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结构,依据《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沈委发〔201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引进范围
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或符合《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人员。
二、引进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3.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能够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要求,愿为沈阳市的发展建设做出贡献。
三、引进原则
1.服务发展原则。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立足全市发展实际,为实现沈阳振兴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2.按需引进原则。全市各行业、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确定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招聘方案,并为高层次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提供优良服务。
四、引进程序
1.用人单位提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并形成招聘方案;
2.用人单位到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及招聘方案进行备案;
3.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开展招聘工作;
4.用人单位到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聘用手续。
五、备案材料
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
六、其他
本办法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 系 人:李晓明
联系电话:024-22539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