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18〕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拓宽引才渠道,延揽更多人才来沈阳创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奖励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正常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我市相关部门认可的海内外人才联谊组织、引才引智工作站和人才协会等;在引进高层次人才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自然人,不包括我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组织人事人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2017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杰出人才,经认定后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每年工作9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本市企业和上述人才履行劳动合同满一年或已获得政府的资助资金;
(二)2017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优秀创新创业团队,经认定后与本市企业签订5年以上(含5年)劳动合同或已获得政府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奖励标准: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的,给予50万元/人奖励;引进杰出人才的,给予20万元/人奖励;引进优秀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30万元/人奖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获得多个奖项或入选多个人才计划的,奖励资金按最高奖励额度发放,不重复奖励;同一名引进人才,对组织和个人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所需要件
第五条 奖励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中介组织或个人,经人才引进单位、引进人才本人同意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人社部门申报,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合作引进人才的,须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后,由起决定性作用的机构或个人进行申报。
第六条 所需要件:
(一)《沈阳市鼓励中介组织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奖励申报表》(附件1);
(二)中介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市用人单位与中介组织和个人签订的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市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沈阳市引进人才情况表》(附件2);
(六)本市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引进人才履行合同满一年的证明材料或已获得政府资助资金的证明材料;
(八)引进人才认定证明材料。
第五章 奖励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 奖励审核:每年5月底前市人社部门组织评审,经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材料送交市财政部门。
第八条 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九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依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送交的材料,经审核批准,将资金划拨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获奖中介组织或个人。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鼓励中介组织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奖励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办、财政局配合落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沈阳市鼓励中介组织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
奖励申报表
2. 沈阳市引进人才情况表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
联 系 人:李宁
联系电话:024-3140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