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18〕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支持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发展,提升人才集聚和优化配置能力,加快建设人才高地,完善促进就业创业,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奖励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正常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奖励条件:服务信用水平、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考评成绩突出,2017年1月1日后被授予国家、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称号。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奖励标准:服务信用水平、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考评成绩突出,被授予国家、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称号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获得多个奖项,奖励资金按最高奖励额度发放,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所需要件
第五条 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每年4月3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六条 所需要件:
(一)《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申报表》(见附件);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获奖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它证明材料。
第五章 奖励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 奖励审核:每年5月底前市人社部门组织评审,经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材料送交市财政部门。
第八条 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九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依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送交的材料,经审核批准,将资金划拨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获奖企业。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贡献突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奖励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办、财政局配合落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申报表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
联 系 人:李宁
联系电话:024-3140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