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18〕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对象、条件、标准
第二条 补贴对象
(一)经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领军人才以上高层次人才(含领军人才)。
(二)高级管理人才,主要包括:近5年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近3年中国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持有职业经理人证书的总经理);近3年世界500强总部管理团队核心成员;近3年世界500强地区总部管理团队核心成员;近3年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持有职业经理人证书的总经理);世界500强金融企业中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的金融专家;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在沈金融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沈阳市大中型企业获市级以上奖励的经营管理人才(特指持有职业经理人证书的总经理);持有注册金融分析师、精算师、证券保荐人等证书的在沈金融机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沈阳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年薪30万元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三)在沈阳创业并获得“盛京人才”有关政策奖励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补贴条件和标准
补贴对象在沈阳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年度工资薪金达到30万元以上,按其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15%,由市财政连续三年予以补贴;对在我市创业并获得“盛京人才”有关政策奖励的高层次人才,按其奖励资金应纳税额的20%,由市财政予以一次性补贴。
本办法所指的工资薪金是在沈阳注册的公司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财政资金给予的资助和奖励不计入年薪。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组织申报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年受理上一年度高层次人才税收补贴(人才入职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跨年申请无效。
申报税收补贴仅接受以法人单位为主体的税收补贴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沈阳市高层次人才税收补贴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薪酬证明(工资发放表等收入证明)、完税情况证明(各地区地税部门负责为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出具完税证明)、《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在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网站自助打印)或辽宁省社保参保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参保单位编号及个人编号。
(四)在沈创业并获得“盛京人才”有关政策奖励的高层次人才,应提交获得奖励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拨付
第六条沈阳市高层次人才税收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七条 审核拨付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定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员的资格、税收补贴数额及人才完税证明等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如预特殊申请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审批。
补贴资金在市政府审批后一个月内拨付到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支付申请人。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税收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补贴: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条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请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财政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取消申请人和申请单位5年内的一切人才待遇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负责审核高层次人才税收补贴的单位和部门应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的保密性负责。
第十二条本办法是在国家现行税制框架下对全市高层次人才的地方性优惠政策。国家对领军以上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的财政补贴做出明确规定后,即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依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改、延长或废止。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 系 人:胡楠
联系电话:024-22539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