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在沈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科技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技术市场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技术交易受让企业补贴的管理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所研发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在我市实现转化,并形成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择优按照成交价(技术合同需经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5%给予受让该科技成果的企业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技术合同补贴申请表;
2.经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合同;
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4.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受理两次,每半年组织专家审核一次,对通过审核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项目计划,会同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沈阳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后,按标准发放补助资金。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区、县(市)实际补助资金给予50%补助。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受奖励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
第七条 对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除追缴资金外,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责任单位: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联 系 人:王轲、鞠楠
联系电话:024-22744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