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沈委发﹝2017﹞ 27号)的通知精神,对市重大人才项目评审中涉及人才的知识产权鉴定评估给予相应的评估费补助,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速打造人才创新创业新高地,全面激活社会创造活力,为把沈阳建设成为引领实现东北振兴发展的中心城市和东北亚地区重要的国际中心城市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条 沈阳市人才知识产权鉴定评估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从市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知识产权促进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是指列入市重大人才项目评审中涉及的人才。
第六条 补助资金依据市人才办给予的评估通知,对市重大人才项目评审中涉及的人才进行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所需费用进行补贴。
第七条 每件知识产权鉴定评估费用只补助一次,补助金额为实际评估费用的80%,最高不超过10万元。鉴定评估费用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规定评估收费标准收取。
第八条 鉴定评估费用发生后即可到沈阳市科学技术局申请补助资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领取补助资金的申请;
(二)拥有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身份证;
(三)鉴定评估服务收费合同(协议)、评估费用票据及评估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后,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补助资金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每季度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按标准发放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全额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联 系 人:王燕来
联系电话:024-227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