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第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着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充分发挥科协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同海内外科技团体及科技工作者建立经常、密切、畅通和便捷的联系,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动员、团结和组织广大海内外科技工作者积极进军科技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为深入实施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完善沈阳海外离岸创新创业自由港的建设,打造吸引海外人才、技术项目为沈阳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工作平台、载体和窗口,提高集聚国际化人才、促进海外科技资源向国内转移的服务能力,按照沈政发[2017]3号文件《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自由港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中德(沈阳)装备制造产业园、沈阳国际软件园、沈阳锦联新经济产业园、新松机器人创新实验室四大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离岸基地”)。离岸基地是中国科协海智计划招才引智的重要窗口,也是沈阳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自由港的主要载体。为规范离岸基地的建设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离岸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及离岸创新创业中心品牌,借助中国科协、沈阳市科协海外科技团体和海外科技人才的资源,以及各个离岸基地自有的人才、项目资源,通过海外人才智力引进、国际学术交流、技术引进和创新、项目合作、决策咨询、培训等多种形式,搭建海外人才引进、学术交流、项目合作、决策咨询的平台,服务沈阳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并具体指导、管理开展工作。各离岸基地自行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基地工作经费的申报
第五条申报对象
中德(沈阳)装备制造产业园、沈阳国际软件园、沈阳锦联新经济产业园、新松机器人创新实验室四大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第六条申报条件
1、致力于沈阳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自由港建设,提供人才、项目的机构和组织。
2、有较好的创新创业载体。申报单位必须依托一个及以上聚集高科技人才、项目的创新创业载体及平台。
第七条申报程序
各基地结合本单位下一年工作计划安排于当年10月底向沈阳市科协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提交,原件盖章邮寄):
1、可行性报告(包括目前的人才、项目资源、优势、保障条件、工作计划、预期目标等);
2、活动预算表(包括主要活动、规模、参考标准等),预算金额控制在5-6万。
第八条申报时间
每年10月3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年底前拨付工作经费。
第九条审批
由沈阳市科协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报沈阳市创新改革试验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拨付。
第三章 离岸基地任务
第十条负责并作为沈阳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自由港宣传站,做好品牌的宣传和维护。
第十一条 负责离岸项目路演活动组织与对接;
第十二条 负责维护离岸基地引进人才、项目等相关业务的拓展;
第十三条 作为海内外创新创业企业、人才、项目加入沈阳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自由港的官方指定机构;
第十四条落实沈阳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自由港发布的人才政策、科技需求、招才引智活动等信息,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组织人才引进、技术合作与项目对接等活动。
第十五条认真做好对有意向到沈阳就业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信息的调查收集工作,建立人才库和项目库。
第十六条认真做好工作信息收集报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进行工作宣传,并及时主动跟沈阳市科协反馈信息。
第十七条 负责对接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与政府关系的搭建
第十八条负责吸引天使投资、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等全球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入驻基地,协助相关项目、技术或产品快速便利地进入本土市场或与国内、业内的专业资源对接。
第十九条负责对有创业需求的个人或有创业孵化功能和诉求的机构,协助其注册企业后进行正式孵化。
第二十条负责对条件成熟的海外创业项目,提供全方位的托管式服务,形成“区内注册,海内外经营”的灵活便利的创业模式。
第四章 离岸基地权利
第二十一条可以使用沈阳市科协相关海外资源组织独立的海智活动(基地如有需求,需提出工作要求,获得支持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可以利用沈阳市科协的国际学术交流机会、科普、人才等资源,为离岸基地服务。
第二十三条享有沈阳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的品牌使用权。
第五章 离岸基地考核
第二十四条离岸基地每年需举办3次以上一定规模的招才引智活动,与10个以上海内外科技团体、机构、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引荐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10批次以上,集聚海外科技项目15个以上,3个以上人才技术项目对接成功。
第二十五条定期向沈阳科协报送本基地科技人才意向搜集、待转化科技成果、意向签约落地项目及相关活动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工作简报。
第二十六条沈阳市科协每年对离岸基地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沈阳市科协每年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对年度工作成绩突出的离岸基地给予表彰和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网络节点,取消离岸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联 系 人:贾少敏
联系电话:024-8272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