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16〕8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沈阳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步伐,摸索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新经验,激发和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才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创新精神,提高创业创新意识,培育创业创新文化;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推动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尊重本人意愿,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理念深入人心。
2.坚持深化改革原则。完善政策红利,破除创业创新主体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
3.坚持需求导向原则。立足工作实际,鼓励富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离岗创业。
4.坚持优化服务原则。精简办事流程,简化审核手续,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离岗创业的良好环境。
三、范围和期限
列入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试用期满、且距规定退休年龄在3年以上的各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可以申请离岗创业,期限为3年。
四、福利待遇
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应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保留其人事关系,单位和个人应继续按在岗同类人员政策规定和标准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个人部分自行承担),正常晋升其档案工资,保留其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利。
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创业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五、人事管理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人事关系由原单位负责保留,且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
离岗创业人员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考核,且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考核为主。离岗创业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原单位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和所在创业单位的书面评价材料,原单位应当将其在创业单位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离岗创业人员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对于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离岗创业人员,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办理返岗手续,恢复履行聘用合同和各项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对于离岗创业人员要求辞职创业或期满未按要求办理终止离岗创业手续的,原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及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离岗创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合同约定和所在创业单位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者,原单位应视情况终止离岗创业协议,责令其返回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办理程序
1.本人提供离岗创业项目书等材料向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3.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出具意见;
4.审核(备案)机关出具意见;
5.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七、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等材料;
2.所在单位书面意见(正式发文);
3.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书面意见(正式发文);
4.变更聘用合同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5.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审核(备案)表。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九、本办法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 系 人:李晓明
联系电话:024-22539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