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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沈阳市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沈阳招才引智活动平台 时间:2020-10-09 作者:沈阳招才引智活动平台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市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管理工作,实现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效率,不断提高科技创新智库调研水平,更好地服务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沈阳市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聚焦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转型创新发展难点、民生关注热点、科技工作者关心焦点等问题,在重大政策制定、重大发展规划编制、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重大产业行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专业化决策建议。

第三条沈阳市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管理工作由市科协组织宣传部组织实施,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制定年度选题计划、发布招标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及其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课题确立

第四条课题确立坚持“三优先、三注重”原则:

“三优先”:优先支持市委、市政府关注的重大科技问题立项;优先支持对事关全局性、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的选题立项;优先支持对我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现实热点问题研究的课题立项。

“三注重”:选题立项要注重决策咨询成果的应用价值,注重决策咨询成果的社会影响,注重决策咨询成果的可操作性,切实把决策咨询成果服务决策的程度和社会影响的力度作为评价决策咨询成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确立分以下两种形式:

1.征集课题。每年初开展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征集工作,后期根据需要也可追加立项课题。课题征集流程一般为:公开征集选题、专家评审选题、市科协主席办公会审定。

2.规划课题。每年由市科协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与科技人才相关的工作,提出若干个研究专题,并经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和建议确定。

3.市政府领导审定。征集课题和规划课题需报请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发布。

第三章 课题发布

第六条根据确立的征集课题和规划课题,形成本年度沈阳市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目录指南。每年初,市科协在科协官网发布课题立项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

第四章 课题申报

第七条 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申报分以下两种形式:

1.公开招标课题。公开招标课题面向社会,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担单位。

 2.委托研究课题。对党委、政府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以直接立项为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委托沈阳市科技创新智库研究基地或有较强研究实力和良好信誉的研究团队承担。

第八条课题申请资格。招标的调研课题须以课题组形式完成,不接受个人申请。课题招标对象为沈阳市辖区内大中型科技企业、驻沈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课题申报单位须具有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具体条件和要求是:

1.课题组成员不少于3人,具有丰富的科技、产业、经济、人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实践经验,或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理论功底、学术造诣和调研实力,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能够提供开展调研的必要条件;

2.具有组织高水平研究团队完成研究课题的管理和协调能力;

3.具有完成研究课题的良好信誉,近3年无被撤销其他研究课题的记录;

4.一人不得同时主持两个以上(含两个)研究课题,在主持的课题未完成时,不得申请主持新的课题。

第五章 课题评审

  第九条评审工作要体现课题质量优先的原则、对策建议优先的原则、建议时效性的原则、公平竞争的原则和统筹兼顾的原则,严格把握评审标准,实事求是,优中选优,确保评审质量。

第十条 招标评审专家委员(从科技创新智库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相关领域社会公认、具有权威的知名专家和课题单位负责人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独立实施评审职能。招标评审专家委员会召集人由相关领域权威专家担任,以会议方式按投票票数多少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坚持回避制度,申报课题的专家,不能参与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在公布前要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智库公开招标课题的申报、受理、评审工作流程:发布招标公告及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提交课题申报书,对课题申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课题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遴选,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市科协办公会审定评审结果,在市科协官网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发布评审结果公告并通知课题负责人准备开题。

委托研究课题的申报与受理参照公开招标课题执行。

 实施与监管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的组织实施流程:组织开题评审、签订课题合同书、课题中期评估、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组织专家举行开题报告评审会。开题评审采取集体合议方式,综合考虑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研究团队构成、时间进度、经费合理性等因素,做出是否通过开题评审的结论。

第十五条签订《沈阳市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合同书》,《合同书》为课题实施、工作检查、结题验收的依据。由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研究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与市科协签订《合同书》。签约单位视项目的具体情况,与合作单位签订《子课题合同书》,并报市科协备案。

第十六条课题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动课题名称、调研方向、调研进度、调研质量。如有对课题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课题承担单位须向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课题负责人有义务确保课题研究的时间进度与质量保证,督促加强各子课题间的协调一致,并与市科协保持经常性联系和沟通,定期报告进展情况,接受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组织课题中期评估。课题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参加中期评估会议,向市科协组建的评估专家组报告研究进展情况。评估专家根据《合同书》及市科协要求,对课题提出评估意见;课题负责人按照市科协要求,根据专家意见,提出调整和修正研究方向、方法和进度的具体措施。中期评估未通过者,可在2个月内再次申请评估。若仍未通过,即中止资助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在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政治问题、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合同违约行为等问题,视情况给予警告、减拨或停拨直至追缴课题经费、撤销课题等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科技创新智研究课题。

第二十条课题负责人按《合同书》要求完成课题研究后,应按时提交研究成果,并填写《沈阳市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鉴定结题申请书》,报市科协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市科协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形式根据研究课题情况确定,可采用会议评审、通信评审(函审)等方式进行。验收专家组由相关专家组成,独立行使评审职能,提出是否予以结题的意见,并提出理由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课题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强化课题绩效考核,验收的重点是课题研究的决策价值、应用价值和理论价值。所提交研究报告将由市科协统一通过知网的检测系统检测重复率,每篇报告的重复率不超过25%。

第二十三条 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结题验收:

1.预定成果未能实现;

2.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第二十四条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课题,可以继续调研并修改,并在3个月内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根据《合同书》规定终止研究任务。验收结果最终为“优秀”和“合格”的可以结题。

第二十五条通过验收的研究课题,课题负责人需提交正式的课题报告文本,市科协将向课题承担单位出具结题证明,并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二十六条调研课题的最终成果应为系列研究报告,包括不少于2万字的研究总报告、至少1篇不超过4000字的决策咨询专报等,将集中编辑上报市领导。研究成果具有突出学术价值、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研究成果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在市科协今后确定课题承担者时,予以优先考虑,但连续承担课题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七条除《合同书》另有约定外,课题成果和相关数据属沈阳市科协所有,由市科协组宣部统一管理和协调使用。如课题承担者认为该课题成果需要公开发表或公开宣传,须事先征得市科协同意。课题组和研究者享有署名权,同时须注明“本项研究属沈阳市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

课题研究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执行。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课题研究经费来源市人才专项资金,经费标准视课题大小、覆盖面、影响力等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十一条课题经费按《合同书》的约定,分两次拨付。签订合同书后即拨付50%经费;结题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50%经费。每次拨付时,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将初步拟定的项目资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课题成果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肯定或具有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在年终沈阳市优秀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评选中优先考虑,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质量达不到要求或未通过验收的课题承担方,将视情况扣减和退回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完成。

第三十四条课题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合同书》变更,其经费按变更后的《合同书》执行。撤销或终止《合同书》时,除经核准开支的经费外,课题承担者应退还其余的课题经费。

第三十五条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即主要用于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国内调研差旅费、会议费、数据处理费(设备使用费)、印刷费、问卷设计调查费、协作研究费(子课题外拨费)、管理费等。课题结题后,课题组须填写课题经费决算表,报送市科协。

第三十六条资助的课题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内容:

1.应纳入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开支的各项费用;

2.应列支基建支出的费用;

3.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费用;

4.与课题实施无关的费用;

5.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不得列支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对课题经费账目管理混乱或者经费滥用的,市科协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资助、收回经费、直至取消其申请课题资格,并在市科协网站公布。情况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立沈阳市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成果运用绩效评价体系,每年对课题研究成果开展绩效评价,包括资金使用效果、课题采用情况、决策咨询成果质量及应用情况、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等,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沈阳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单位: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人:宋丹

联系电话:024-22729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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