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盛京人才卡或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卡持有人提出的人才服务事项咨询和申请。按照专窗受理、内部转办、集中反馈、限时办理、全程跟踪的方式,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服务对象
按照《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沈人社发〔2016〕54号)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经认定的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以及符合《沈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办法》(沈人社发〔2016〕73号)服务对象条件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持盛京人才卡或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卡享受相关服务。
服务事项
1.高层次人才认定
2.非沈阳户籍人才落户
3.配偶工作推荐安置
4.子女入学入园
5.医疗保健绿色通道(优先诊疗和体检)
6.外籍高层次人才来沈工作绿色通道,为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工作许可、居留证件、永久居留等
7.科技计划项目咨询申报
8.科技奖励咨询申报
9.科技人才项目咨询申报
10.专利补助项目咨询申报
11.专利申请咨询
12.创办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行业发展情况信息咨询
13.投融资咨询
14.税务登记及办理
15.入境科研教学设备及个人物品通关便利
16.外籍高层次人才入境体检、预防接种绿色通道服务
17.其他高层次人才需要的服务
服务平台
1.服务窗口: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社局A13窗口
2.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
3.服务时间: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
4.咨询服务电话:024--83962020
5.服务监督电话:024--22534085
6.人才政策服务平台: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网址www.syhrss.gov.cn
服务事项办理及所需材料
* 高层次人才认定
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划分为: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5个层次,按照《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认定。
一、认定范围
1.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3.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每年工作9个月以上,此类认定人才分期享受我市各类人才奖励和资助政策。
二、认定条件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2.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顶尖人才年龄条件可放宽至75周岁。
三、申报材料
1.《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可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2.身份证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属自主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以上完税证明;
4.可以证明申报人符合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5.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文件。
四、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登记
外籍人才等海外人才可以按照《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沈人社发〔2016〕54号)参加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盛京人才卡。在认定范围、条件、标准以外的,可以按照《沈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办法》(沈人社发〔2016〕73号)服务对象条件申请认定登记,发放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卡享受相关服务。
* 非沈阳户籍人才落户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盛京人才卡;
3.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落户地合法房屋手续。落户到亲属朋友家,需要户主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主同意书。落户到单位集体户口的,需要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单位盖章)、单位同意落户书。
二、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送至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即时办结。
* 配偶工作推荐安置
对引进的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配偶优先解决安置工作岗位。
对引进的拔尖人才、高级人才配偶优先推荐工作岗位。
* 子女就学(入园)
对引进的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子女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就读;
对引进的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子女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根据人才意愿和实际情况,就近统筹安排。
外籍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国际学校的,予以协助解决。
一、申请材料
1.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园)申请表;
2.盛京人才卡
3.本人及子女户口簿;
4.子女出生证明。
二、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 医疗保健
市属三甲医院为高层次人才就医开通诊疗绿色通道,享受优先诊疗服务。
一、优先诊疗服务
1.高层次人才就医时,在导诊台出示盛京人才卡和本人医保卡,由医院导诊人员引导进入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2.由导诊员全程陪同患者就医,优先挂号安排就诊,保证时间效率;
3.优先安排医技等检查项目;
4.如需住院治疗,优先安排床位;
5.如属疑难重症,诊疗人员立即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优先协调多学科会诊,给出最优治疗方案并组织实施;
6.市属三甲中医医疗机构提供治未病服务,为高层次人才量身打造个体化、差异化中医药诊疗方案及养生保健方案。
二、体检服务
1.对在沈两院院士,参照省部级干部标准每年安排二次体检,在春秋季进行,两院院士可在定点体检医院范围内自行确定一家;
2.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参照市管干部标准每年安排一次秋季体检。
附:沈阳市市属三甲医院名单
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
沈阳市中医院
沈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沈阳市中西医结合骨伤病医院
沈阳市中西医结合肛肠病医院
沈阳市第二中医医院
辽宁奉天中医院
* 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许可办理绿色通道
外籍高层次人才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可采用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实行工作许可办理绿色通道。
一、申请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工作资历证明;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4.无犯罪记录证明;
5.体检证明;
6.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7.申请人护照;
8.申请人半年内正面免冠照片;
9.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一、如何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1.登录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www.syskjj.gov.cn),进行单位账号注册、完善单位信息后,进行项目账号注册,并由申报单位通过单位账号对项目账号进行审核。注册过的用户不必重新注册。
2.在每年市科技计划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科技计划模块,按照指南要求在线填报《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3.申报单位登录单位账号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完成项目申报。
具体项目申报要求见《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16〕53号)和当年度的科技计划申报指南。
二、如何查阅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登录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http://www.syskjj.gov.cn/),在政策规范栏目查阅。
三、如何查阅市科技计划申报指南
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一般在每年9月发布在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http://www.syskjj.gov.cn/)通知通告栏目。
* 科技奖励申报
一、申请条件
被推荐奖励项目单位应当在本市注册,被推荐奖励项目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实施1年以上,经过技术评价,并取得明显技术效果、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1.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
3.中央、省驻沈有关单位;
4.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及科学技术专家。
二、办理材料
1.申报书;
2.行业评审表;
3.科技成果评价证明材料(原件);
4.查新检索报告;
5.技术报告;
6.应用(引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加盖单位财务章)等;
7.知识产权证明等。
三、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网上申报,纸制材料报送时间以网上通知时间为准。
* 科技人才项目申报
一、如何申报科技人才项目
1.登录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www.syskjj.gov.cn),进行单位账号注册、完善单位信息后,进行项目账号注册,并由申报单位通过单位账号对项目账号进行审核。注册过的用户不必重新注册。
2.在每年市科技计划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创新人才模块,按照指南要求在线申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3.申报单位登录单位账号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完成项目申报。具体项目申报要求见实施细则和当年度的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申报指南。
二、如何查阅科技创新人才项目实施细则
登录网站http://www.syskjj.gov.cn/,在政策法规栏目查阅。
三、如何查阅市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申报指南
市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申报指南一般在每年3月发布在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http://www.syskjj.gov.cn/)通知通告栏目。
在线咨询qq群:626789135
* 专利补助项目申报
专利技术转化项目,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执行,专利技术补助资金按照《专利技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网址:http://www.syipb.org.cn)发布每年申报指南。
* 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权力在国家局,我市申报专利,需通过国家局在辽宁省设的代办处办理,代办处电话86916001
* 创办企业工商登记注册
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一)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1.《承诺书》。
(二)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二、股份公司设立登记
(一)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证明任职的文件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9.住所使用证明;
1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4.承诺书。
(二)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三、公司备案
(一)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备案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备案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
6.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经营范围备案。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经营场所备案。提交关于公司经营场所备案的决议、决定及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文件。董事、监事、经理更改姓名的,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任免职文件。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联络员备案。提交《联络员信息》表。
增设/注销分公司备案。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
公司清算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决定。
公司经营期限备案。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实收资本备案。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备案。提交《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7.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限及可能涉及营业执照照面信息变动的经营场所备案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四、分公司设立登记
(一)申请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