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16〕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 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沈委发〔2015〕9号)精神,切实有效做好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沈工作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外国专家)、长期身居海外回国工作的中国籍高层次人才及留学海外回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具体包括:
1.在我市高校、科研机构、规模以上企业担任副教授、高级工程师以上或相应职务的;
2.在我市重点扶持行业内的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技术职务或高级管理职务的;
3.在装备制造、航空航天、汽车电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机器人、新材料等领域拥有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
4.具有海外创新创业经验,在沈投资200万美元以上或
解决我市20人以上就业的;
5.受聘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
6.获得“沈阳市特聘专家”“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顾问”称号的;
7.持中国政府人才签证(R字签证)的;
8.在我市对外交流做出重大贡献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的;
9.在我市重大专项计划、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担任主要职务的;
10.参与国家、省、市引智项目的;
11.获得国家、省、市外国专家奖励之一的;
12.其他具有特殊专长我市急需紧缺的海外人才。
第三章 服务登记
第三条登记程序
1.发布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组织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登记工作。
2.个人申请。海外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服务申请,填写《沈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人各项条件及其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登记表中加具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核准登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进行核准登记。
第四条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将通过核准登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进行入库服务管理,发放沈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卡。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五条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卡可享受以下服务:
1.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帮助等24小时在线服务;
2.协助落实对应的各项人才政策;
3.全程代办行政审批、工作许可、证照办理、项目申报等事项;
4.协助办理出入境、居留、落户、住房、医疗、子女就学、保险、海关、税务等个人事务;
5.协助解决项目研发、市场、融资、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6.协助提供家政、管家等生活服务;
7.搭建交流平台,组织休假疗养、联谊沙龙等活动;
8.海外高层次人才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五章 服务方式
第六条构建人才服务窗口、专线电话、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政策信息,双向沟通联络,受理服务需求。设立人才服务专员,采取主动联系、预约上门、专事专人、全程跟踪等服务方式,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统筹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系制度和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了解情况和需求,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
第七章 服务机构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性服务工作。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建立沈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平台、机构和团队,承担事务性服务工作。
第八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服务指南,明确服务内容、方法程序、实施机构、联系方式和时限要求,培训指导委托服务机构开展各项事务性服务工作,并对服务数量、质量、成效、满意度等进行量化记录,跟踪考核,绩效评估,确保服务实效。
第九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服务对象因退休、调转、回国等原因不能在沈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其服务待遇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沈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指南另行发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专局)
联 系 人:张鹏
联系电话:024-22534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