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沈委发〔2015〕9号)文件精神,为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创业发展,设立“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科学合理使用扶持资金,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扶持资金是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的资金,原则上不与我市其他专项资金重复支持。
第三条扶持资金遵循“公平公开、择优扶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扶持对象、方式及条件
第四条重点扶持领办、创办、合资兴办经济实体或以技术入股等方式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三人以上,下同)。
第五条扶持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六条扶持期限为初创期(成立之日起3年内),最高连续扶持时限为3年。
第七条人才或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沈人社发〔2016〕54号)规定条件或经市人社局认定。
(二)领办或独立创办企业的。
(三)与他人合伙创办企业且占股比例不少于20%的。
(四)以专利技术所有者身份入股企业且占股比例不少于10%的。
(五)团队成员要符合上述第一款条件和第二、三、四款条件之一。
第八条人才和团队以领办、创办、合资兴办或技术入股的企业为依托进行申报。申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沈阳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成立年限在3年以内。
第九条人才或团队应依托所创办企业正在进行的科技研发、技术应用、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项目进行申报。
第三章 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重点扶持在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资源与环境、人口与健康、城市建设与城镇化、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创办企业的人才和团队。
第十一条扶持额度为10—20万,团队形式申报的扶持额度上浮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一)领办、独立创办企业的扶持额度为20万元。
(二)参与创办、合资兴办或技术入股企业的扶持额度为10万元。
第四章 组织实施及要求
第十二条申报由人才或团队创办的企业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申报,经初审后将纸质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考察,依据评审、考察结果择优推荐,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向社会公示且无异议,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扶持资金。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扶持资金依照《沈阳市盛京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人才〔2016〕4号)有关规定支出。
第十五条获得补助资金单位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提交补助资金执行情况报告。补助资金必须设立专帐进行财务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对伪造相关证明文件、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违纪行为,除追缴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盛京人才计划资金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单位: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联 系 人:王超
联系电话:024-2272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