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引领高新产业发展的外国领军人才,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高地,根据《关于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政策和标准
对在沈工作的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外国专家项目的外国专家,给予100万元配套奖励;优先推荐参评“国家友谊奖”、“辽宁友谊奖”和“沈阳玫瑰奖”。
第三条工作机构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会同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外国专家项目的外国专家配套奖励资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外国专家项目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书面申请给予配套奖励;
(二)申报材料包括:《沈阳市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外国专家配套奖励申请表》、《沈阳市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外国专家申请配套奖励汇总表》等证明材料;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年度沈阳市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外国专家项目的外国专家配套奖励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将配套奖励资金拨付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负责统一管理和拨付。
第三章 实施和审核
第五条执行和审核流程
(一) 用人单位项目计划执行结束后,于当年年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提交执行情况书面申请;
(二) 执行材料包括:《沈阳市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外国专家配套奖励执行情况表》、《沈阳市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外国专家配套奖励执行情况汇总表》、《沈阳市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外国专家配套奖励经费决算单》、执行总结报告等;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工作进行审核,并拨付配套奖励资金。
第六条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的、不按时提交执行情况汇报和弄虚作假的,取消配套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财务经费管理
第七条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外国专家项目的外国专家配套奖励经费从“盛京人才”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外国专家项目的外国专家配套奖励,主要用于外国专家国际旅费、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工薪及其他费用等。
第九条用人单位要严格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专局)
联 系 人:冯璐璐
联系电话:024-22531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