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我市实施“盛京人才”战略,促进引进一批能够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引领高新产业发展的海外领军人才,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高地,推动沈阳在新一轮东北振兴中当先锋打头阵,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沈委发〔2015〕9号)的有关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级高端外国专家是指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发展我市经济的科学家、科技、经济领军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创新、创业人才。申报人选应为外籍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或合作意向。申报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创新、创业人才;
(四)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外国专家。
第三条 市级高端外国专家年薪是指用人单位与引进的外国专家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合作意向中规定的年度支付外国专家的工薪费用。
第四条 市级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资助的申报主体为非外资类市级以上高科技用人单位。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负责市级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资助的统一管理,制定管理细则,会同市人才办和财政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市级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资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市级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资助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年度市级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资助申报;
(三)审定各用人单位申报的市级高端外国专家材料;
(四)编制年度市级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资助经费核拨计划;
(五)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协调、处理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执行材料的上报等。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会同市人才办、财政局做好市级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资助申请的论证、立项、结项、经费核拨等工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是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资助申报和实施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科研、生产或教学需要,与相应的高端外国专家进行接洽,达成引进合作意向;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工薪支付标准;
(三)协助专家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四)用人单位须为外国专家提供有利于其发挥作用的工作平台和配套生活保障条件,落实市级高端外国专家年薪经费资助外的其他资金;
(五)按我市规定的要求使用年薪资助经费并接受巡视检查和财务审计;
(六)做好引进高端外国专家的成果搜集及转化工作;
(七)及时上报高端外国专家来沈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每年下半年印发申报下一年度市级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资助申报通知。用人单位根据通知精神组织申报,在9月底前按要求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提报申报材料。用人单位须在征得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后,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如实、完整填写项目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市级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资助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包括:《沈阳市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沈阳市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申报书》或《沈阳市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申报书(团队类)》、评审演示PPT电子版、《沈阳市聘请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经费预算表》、《沈阳市聘请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简介》及相关附件;
(二)附件主要包括: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护照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或意向性)合同、海外任职证明材料、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所获奖励证书复印件等;
(三)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时间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电子文档内容须与纸质文件一致,并刻光盘报送。
第十一条 市级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资助评审与批准按用人单位专业论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初审、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申请市级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补助时,需请3名以上相关行业专家或单位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对引进该专家或团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内容是拟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是否符合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电子数据的有效性、专家年薪的真实性、申请经费补助的合理性等。对申报材料不全、申报条件不符合标准和情况不属实的,有权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选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各专业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对拟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个人能力与业绩、国际地位和影响力、预期作用与效益、工作平台与配套条件等方面进行评审。初审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会同市人才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所有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估、审核。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年度市级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资助经费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实施和审核
第十六条 市级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资助计划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于当年5月底前将批复下发通知到相关用人单位,并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用人单位做好执行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提出资金拨付计划,报市财政局核定后,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项目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专家在华期间工作生活事宜,配备高水平的技术人员和翻译,实现引进专家预期目标。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
第二十一条 获批的用人单位计划执行结束后,须于每年年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提交执行情况书面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对用人单位引进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工作进行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资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级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资助执行材料要求:
(一)执行材料包括:《沈阳市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资助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沈阳市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资助执行情况表》、《沈阳市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资助经费决算单》、执行总结报告;
(二)执行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来沈外国专家基本情况、工作情况、主要成果和效益、起到的作用、下一步工作计划及3-5张外国专家在沈工作照片;
(三)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时间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电子文档内容须与纸质文件一致,并刻光盘报送。
第二十四条 市级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资助当年无法执行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10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提交书面说明,不按时提交书面说明的,将不允许申报下一年度市级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资助。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年度尚未完成全部工作仍需继续合作的入选市级高端外国专家,用人单位可在下一年度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资助计划中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将根据年度市级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资助计划,对用人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的、不按时提交执行情况汇报的和弄虚作假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会同市人才办、财政局,予以取消年薪资助计划。
第五章 财务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级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资助经费从“盛京人才”计划专项资金中解决,用于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的工薪补贴。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市人才办、财政局对年度获批的市级高端外国专家年薪资助,按照专家年薪30-50万元、50(不含)-80万元、80万元(不含)以上3个区间,分别按年薪的40%、50%、60%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二十九条 获批资助的用人单位每年年末要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专项决算报告,决算报告要实事求是、科学准确。
第三十条 获批资助的用人单位要严格使用专项资金,要做到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家年薪资助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优惠待遇与条件保障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引进高端外国专家的实际情况,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有利于发挥专家作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端外国专家,优先推荐参评“辽宁友谊奖”、“沈阳玫瑰奖”。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按照有关程序为高端外国专家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为高端外国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专局)
联 系 人:佟雷
联系电话:024-22527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