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支持海外高层次留学归国人员来沈创新创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高地,根据沈阳市《关于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支持政策和标准:
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来沈创新创业。对在海外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可博士学位的来沈创新创业留学归国人员给予15万元生活补贴,对在海外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硕士、本科学位的来沈创新创业留学归国人员给予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三条支持对象和条件:
支持对象主要包括在沈阳市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在沈阳创办企业的留学归国人员,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海外取得学士、硕士、博士及以上学位;
(二)取得的学历学位需为国家教育部认可的海外院校颁发;
(三)在沈阳创新创业且满1年(含1年)以上;
(四)承诺连续在沈阳创新创业至少3年(含3年)以上;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发展情况。
第四条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申报人需填写《沈阳市支持留学归国人员来沈创新创业计划申请表》、《沈阳市支持留学归国人员来沈创新创业计划汇总表》,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教育部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个人简历、海外工作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在沈创新创业工作合同(协议)或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面向所属地区留学归国人员组织申报,对申请材料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列入沈阳市支持留学归国人员来沈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未通过复审的,由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反馈申报对象;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负责将支持计划在相关工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联合相关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将支持计划资金拨付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按政策标准将资金拨付给申报人。
第五条经费来源和监管:
(一)支持留学归国人员来沈创新创业经费从“盛京人才”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对符合条件的留学归国博士给予总计15万元生活补贴;
(三)对符合条件的硕士、本科毕业生参照国内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给予生活补贴;
(四)来沈创新创业的留学归国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相关生活补贴,不可重复申报。
第六条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一)申报人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
(二)申报人因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三)申报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申报人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会同市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专局)
联 系 人:佟雷
联系电话:024-22527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