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第二条计划从2018年起,用5年时间,重点培育300名既掌握科学技术又熟悉市场规则,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对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家人才。
第三条每年3月,由市经信委组织创新型企业家评定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创新型企业家评定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条件
1.申报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是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且担任领导职务2年(含)以上。
2.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3.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或为企业最大股东。
(二)企业条件
1.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诺履约。
2.企业家在任期间,企业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质量、安全事故和失信、劳资冲突事件。
3.主营业务为沈阳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是高端数控机床、机器人、新能源汽车、航空装备、IC装备、生物制药与高性能医疗器械、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材料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
4.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当年前三个季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有较强的成长性、管理规范、创新能力强,拥有较为完善的创新激励机制和明确的发展目标。
5.企业被认定为市级(含)以上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
6.近2年内研发的新产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具备规模生产、实现产业化的条件。
7.未来1-2年,企业有明晰的新产品研发计划。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五条申报受理。市经信委每年3月发布《沈阳市创新型企业家评定申报通知》,并公布在部门门户网站。申报人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填报《沈阳市创新型企业家评定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申报人事迹资料(字数请控制在3000字以内);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具有海外学历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等部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明);
3.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报人近两年内工作证明(工作合同等),团队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在该企业近三年工作证明(工作合同等);
5.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等)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6.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
7.奖励证书复印件;
8.所在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9.入选国家、省、市各类重点人才计划证明;
10.申报人投资及参股情况证明;
11.申报人正面、免冠彩色二寸近照3张及电子版。
12.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需提供:
1.单位推荐书。
2.企业股份构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企业已签订销售合同、知识产权证书及所属权证明、获各类创新计划支持项目清单、企业鼓励创新制度、沈阳市域完税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
(三)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需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第四章评选标准
第六条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基本指标(100分)
1.具有突出的创新业绩。企业家自任职以来在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经营模式创新、新产品研发创新、关键产业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较大成果。企业家拥有突出的研究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等),拥有丰富的创新项目管理经验。企业的经济规模和经济效益逐年增长,特别是总资产、所有者权益、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金等重要经济指标居于我市同行业领先地位。(20分)
2.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坚持创新驱动,以企业技术中心为载体的技术研发活动比较活跃,拥有行业细分领域的技术领先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前3名)。近2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且企业新产品项目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具备规模生产、实现产业化的条件。(20分)
3.具有科学的创新规划。未来1-2年,企业有明晰的新产品研发计划。(20分)
4.具有稳定的创新团队。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在该企业任职超过3年以上。(20分)
5.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用工规范,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无拖欠职工工资行为,重视员工劳动保障,在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单位员工平均工资在所属行业内居高。(20分)
(二)加分项指标
1.申报人曾获得国家、省、市政府部门颁发的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等企业管理类奖项,加1-3分。
2.申报人入选国家、省、市各类重点人才计划,加1-3分。
3.申报人作为主要项目负责人近2年获国家、省、市科技类奖项的,加1-3分。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七条材料初审。市经信委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组织开展实地考察),提出初选名单。
第八条专家评审。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审定公示。由市经信委确定拟评定的创新型企业家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委下发文件并颁发创新型企业家证书。
第六章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被评定为我市创新型企业家,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创办或领办的企业贷款贴息、前往科技创业先进地区对接活动的研修费用和交通费用补贴等相关奖励政策。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负责解释。
责任单位:沈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联 系 人:佟盛
联系电话:024-2272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