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17〕14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精神,深入实施“盛京工匠”培养工程,鼓励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规范、有效做好新引进高级技师购房补贴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报对象和标准
我市各类企业新引进的非沈阳市户籍、年龄55周岁以下、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技师,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一次性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引进后在沈阳市内首次购房。
(二)与我市各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三)夫妻双方都符合条件的,限一方申报。
三、申报材料
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沈阳市新引进高级技师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个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材料;
(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含原件、复印件及通过网上查询技师职业资格认证系统出具的结果);
(四)房产部门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书、购房款证明材料(向开发商购房的凭购房款凭证,购买二手房的凭计税金额票据)。
四、审批程序
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申报,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用人单位将符合购房补贴对象,按要求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沈阳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
(二)审定。市人社局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补贴对象名单报市人才办审定。
(三)公示。将拟补贴对象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集中将购房补贴款全额拨付至个人账户。
五、工作要求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购房补贴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含期、现房)已领补贴后需要退房的,必须先退还购房补贴后方能办理退房手续。
(二)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把好申报关,做到不虚报;对符合享受购房补助的人员,做到不漏报,共同做好人才优惠政策的兑现。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 系 人:汤岳成
联系电话:024-2251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