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2020年版)
根据《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沈委发〔2015〕9号)、《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深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养,为新一轮沈阳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提供人才支撑,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
(一)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相统一的原则。
(二)坚持“同规则、同待遇”、行业评价和用人主体评价相统一的原则,综合其岗位职责、技术成果、专业水平、薪酬待遇、工作经历、业绩贡献等进行科学评价和认定。
二、人才认定层次划分
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划分为: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5个层次。各层次人才认定由《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认定标准》)(附件)具体规定。
三、认定部门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组织开展,包括发布通知、受理申报、审核认定、公示发布等程序。
四、申报范围和条件
在沈阳市用人单位工作,且遵纪守法,具备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认定标准》的人员或由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培养的实用人才、新兴行业领域中确有特殊才能的专门人才(包括外籍人才),可通过所在单位推荐申报。
在党、政、群机关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内。顶尖人才、有特别突出贡献者或作为国家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负责人尚未结题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由市人社局面向社会发布工作通知,明确申报受理部门、申报材料等内容,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工作。
(二)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核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其违纪违法情况进行核实把关,并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受理部门:
1.申请人所在单位为沈阳市各区、县(市)属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报送所在区、县(市)人社局,初审通过后,报送市人社局;
2.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中央、省直驻沈单位以及沈阳市属企事业单位的,报送市人社局。
(四)审核认定。由市人社局开展具体审核认定工作。
1.符合《认定标准》明确条件的,由市人社局直接认定;
2.《认定标准》中难以明确界定的,或由我市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培养的实用人才、新兴行业领域中确有特殊才能的专门人才(包括外籍人才),其年度工资薪金达到30万元或以上(税前),并由行业知名专家举荐的,由市人社局组织评审,综合考量其专业水平、薪酬待遇、工作经历、贡献程度等,按照“同规则、同待遇”原则予以认定。
(五)公示发布。高层次人才认定结果由市人社局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印发认定人选文件。
六、建立差异化认定评审机制
鼓励科研、学术、技术综合能力全面且具备科学完整人才评价体系的重点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自主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自主开展认定评审的单位,经由市人社局考核授权后,应按照《认定标准》,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结合自身人才评价体系开展认定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送市人社局审核认定。
七、监督管理
(一)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实行申报单位监督管理责任制,申报人所在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对其推荐人选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确认,负责对其推荐人选违纪违法情况进行核实查询,负责对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报单位不可推荐申报,已推荐认定的,由市人社局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认定结果,取消相关政策待遇: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及相关人才政策奖励待遇的;
3.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
(二)自主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权限及《认定标准》开展认定评审,评审过程发现弄虚作假或未按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的,市人社局将撤销其评审资格,取消其评审结果。
八、待遇义务
经认定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并应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成果转化、项目评审、科研评估、交流座谈、建言献策等推动创新创业发展的各类活动,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领衔带头作用,为沈阳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6〕54号)、《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补充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19号)同时废止。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
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20年版)
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分为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5个层次,具体标准如下:
一、顶尖人才认定标准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限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经济学奖)。
(二)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五)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二、杰出人才认定标准
(一)“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项目A类人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杰出人才;辽宁省“院士后备人选培养工程”人选。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名(或获得两项二等奖前3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3名(或获得两项二等奖前3名);
3.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或获得两项二等奖前3名);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
5.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章获得者;
6.长江学者成就奖;
7.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
8.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9.茅盾文学奖;
10.鲁迅文学奖;
11.吴阶平医学奖;
12.中国专利金奖;
13.中国工业大奖;
14.中国政府友谊奖;
15.省级最高科学技术奖。
(三)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第一负责人或课题经费达到千万元以上的课题第一负责人,且已通过验收;
2.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的专项、项目、课题第一负责人,且已通过验收;
3.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
4.担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且近5年,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项目负责人,且已通过验收;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8.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四)近5年,在《Nature》、《Science》、《Cell》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五)直接培养出获得近两届奥运会或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
(六)近5年,担任世界500强企业(美国《财富》杂志最新排名)或中国5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排名)总部董事长(或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技术研发部门第一负责人)、首席设计官(工艺设计部门第一负责人)、首席质量官。
(七)相当于上述层次的杰出人才。
三、领军人才认定标准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项目B类人选;中国科学院关键技术人才人选;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人选;国家卫生计生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层次人选;辽宁省领军人才和优秀专家;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包括攀登学者、特聘教授)、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辽宁优秀企业家”人选;“辽宁杰出科技工作者”人选;辽宁省工艺美术大师;沈阳市领军人才。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第4、5名,二等奖前3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第4、5名,二等奖前3名;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4、5名,二等奖前3名;
4.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或获得两项二等奖前3名);
5.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状获得者;
6.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须为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项目第一负责人);
7.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8.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1名;
9.中国青年科技奖;
10.中国科学院青年科学家奖,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发展奖(中国科学院院地合作贡献奖)第1名,中国科学院卢嘉锡青年人才奖;
11.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含子项6个:戏剧、电影、电视剧、广播剧、歌曲、图书)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第1名;
12.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一等奖第1名;
13.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2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第1名;
14.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广播播音员主持人奖、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奖)第1名;
15.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奖金奖第1名;
16.长江韬奋奖;
17.省、部、军、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国防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军、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
18.辽宁省优秀新产品奖一等奖第1名;
19.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第1名;
20.辽宁友谊奖。
(三)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第二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经费达到千万元以上的子课题负责人,且已通过结题验收;
2.担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第一负责人,且近5年,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3.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创新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
5.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6.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优秀会员;
7.文化部优秀专家;
8.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
9.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10.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11.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主任,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主任;
12.在任中华医学会分会主任委员。
(四)近5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五)近5年,由教育部“双一流”高校或由最新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U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500高校引进的,在我市高校担任IC装备、机器人、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数字创意、航空等沈阳市新兴战略性产业专业或重点学科的博士生导师。
(六)近5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七)直接培养出获得近两届奥运会或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
(八)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证书且正受聘我市金融行业担任公司首席分析师者(或首席经济学家)、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经证监会核准)、公募基金经理职务2年以上者。
(九)近5年,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十)近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任期内考核结果为合格者。
(十一)在任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在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十二)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正受聘我市金融行业法人机构担任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2年以上者。
(十三)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十四)近5年,担任世界500强企业(美国《财富》杂志最新排名)及中国5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排名)总部第二负责人或总部直属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近5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排名)沈阳地区总部主要负责人;近5年,世界500强金融企业(美国《财富》杂志最新排名)沈阳地区总部中担任经理级职务且持有CFA、FRM、精算资格证书的金融专家;近5年,获得国家级荣誉的,从事IC装备、机器人、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数字创意、航空等沈阳市新兴战略性产业沈阳地区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
(十五)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四、拔尖人才认定标准
(一)中国青年人才托举工程人选;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宣传思想文化青年人才”人选;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千层次人选;辽宁省“四个一批”人选;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青年拔尖人才;辽宁省优秀科技工作者;享受沈阳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沈阳市优秀专家;沈阳市十大科技英才人选。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前3名;
2.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3.中国工业大奖提名奖(须为中国工业大奖提名奖项目第1名);
4.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三等奖第1名,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奖”分项奖文华艺术院校奖一等奖第1名(桃李杯舞蹈比赛、民族乐器演奏比赛、小提琴演奏比赛);
5.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优秀节目奖获奖人第1名(舞蹈、戏剧、曲艺类的编导或主要表演者,音乐类作曲者,美术、书法、摄影类作者);
6.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子项:中国戏剧奖、中国美术奖、梅花表演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影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
7.省、部、军、国防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军、国防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军、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
8.辽宁省优秀新产品奖二等奖第1名;
9.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沈阳市首席教师;
10.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11.辽宁省青年科技奖;
12.辽宁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第1名;
13.辽宁省专利奖优秀奖(须为第1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4.市级(副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科学技术振兴奖;
15.沈阳玫瑰奖。
(三)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骨干成员(排名第3)、课题第二负责人、子课题第一负责人或课题经费达到千万元以上的子课题第二负责人,且已通过验收;
2.担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人,且近5年,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4.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会员;
5.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6.辽宁省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负责人;
7.沈阳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