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才〔2016〕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沈阳市“盛京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沈委发[2015]9号以下简称《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盛京人才”计划专项资金是根据《意见》要求设立的,专项用于我市人才培育、人才引进、人才激励以及人才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人才发展的政策要求,遵循预算控制、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分口执行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局安排预算,由市人才办和相关人才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各司其职。
市人才办根据《意见》内容及相关工作要求,负责确定年度人才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汇总编制人才专项资金预算并组织协调预算执行,对专项资金及人才资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每年末汇总整理全市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人才资金总结,形成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总结。
市财政局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程序办理项目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人才项目规划、组织项目实施,并协助市人才办管理专项资金。一是分口制定出台符合使用专项资金的实施标准细则;二是根据年度工作需要确定人才项目及预算;三是依据标准细则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对项目进行评审、全过程跟踪管理、开展项目验收考核及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四是负责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使用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决算;五是每年度末向市人才办报送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总结。
第二章使用方向、列支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1.人才引进。支持从驻沈单位以外或行政区划外引进到我市的,符合我市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及人才团队,支持柔性引才机制和市场化引才机制下所引进的各类人才及人才团队。
2.人才培育。支持培育创新型领军人才和优秀专家,盛京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各类人才,支持院士工作站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以及其他各类优秀人才的扶持培养。
3.人才激励。支持建设人才管理试验区和创业基地、搭建海内外人才创业平台、为人才提供配套优惠政策和创业融资服务、支持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激励,以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的奖励。
4.人才服务保障。支持搭建人才服务综合平台、解决人才住房保障和岗位聘用、子女入学、医疗服务等需求,支持提升人才服务整体功能等。
5.人才宏观管理。支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人才引进、人才培育等相关工作、支持开展重大人才交流活动、人才政策及人才事迹宣传等相关宣传工作、支持开展人才培训、重大课题调研、人才项目评审、人才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人才智库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支持开展双选生工作及人才工作管理部门工作保障等相关工作。
6.支持经市委市政府或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人才工作任务。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列支范围
专项资金的列支范围主要指,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人才或项目单位根据《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具体使用专项资金的范围。主要包括:
1.科研平台及金融支持配套支出;
2.人才安家补贴或租房补助支出;
3.人才工作补助或创业项目扶持资金支出;
4.人才薪酬津贴或政府津贴支出;
5.人才培训培育支出;
6.人才奖励资金支出;
7.《意见》中涉及的其他支出和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应符合《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人才及项目条件,按照《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八条预算编制
1.市人才办负责预算汇总编制。市人才办按照市财政局全市统一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预算。专项预算编制时,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决议,牵头组织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分口组织项目,提出年度预算申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党组意见,向市人才办申报下一年度人才项目及资金预算。市人才办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审议后,汇总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按具体项目主管部门纳入各自部门预算。
2.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办提报的年度项目计划依据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
3.专项资金计划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年度预算,按照预算法规定的时间上报市人大审议。
第九条预算执行
1. 各人才项目主管部门在执行人才项目过程中,一般应经过项目申请、项目评审、项目考察、项目公示等步骤,经本单位党组审议后,依据经市人大批准的各部门预算,并结合人才项目开展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2.市财政局提出对专项资金申请的办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专项资金。
3.专项资金实行单独管理,确保收支准确、详实可靠。
4.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专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时,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应实施政府采购。
5.专项资金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决算
1.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管理、预算、决算相统一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的决算工作。
2.每年年底,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支出和项目实施情况分口编制年度决算,包括支出内容、支出金额、实现绩效,报市人才办。
第四章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同时,市人才办定期聘请审计机构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允许再使用专项资金,并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相关用人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才办予以通报,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二)故意骗取政府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人才[2007]4号)同时废止。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联 系 人:田野
联系电话:024-2292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