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聚集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在沈创新创业,根据《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 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沈委发〔201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沈阳市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6〕54号)有关规定,经认定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是指在沈阳市企事业单位中,开展高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或以创新的商业模式从事高端服务业等创新活动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是指在沈阳市范围内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实施产业化项目或以创新的商业模式从事高端服务业等创业活动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第二章 认定和分类
第五条 在我市创新创业的顶尖人才,或由顶尖人才带领的创新创业团队在我市开展的重大项目,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召开评审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组织专家学者对人才团队进行认定。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认定条件
(一)团队所在单位为沈阳市市属企事业单位或非公有制企业单位,且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基础、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
(二)团队主要成员须在沈阳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并已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三)团队主要成员中,沈阳市高层次人才不少于3人,且拔尖人才以上的不少于1人。
(四)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创新成果与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紧密相关,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产业化前景好,所从事的项目为科技项目或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认定条件
(一)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团队主要成员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二)团队主要成员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已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三)团队主要成员中,沈阳市高层次人才不少于3人,且拔尖人才以上的不少于1人。
(四)创业项目为科技项目或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服务业项目。科技创业项目须为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创新型产品,技术创新性强、可行性高,市场潜力强、产业化前景好。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分类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的成员结构和整体水平,从事项目的创新性、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将创新创业团队分为A、B、C、D四类。
A类团队:创新创业方向处于世界科技前沿,在相关领域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具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或成果转化能力,能引领产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B类团队:创新创业方向符合世界产业发展趋势,拥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备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或成果转化能力,能打破国外技术垄断或开发出具有国际竞争力,能推动产业跨越发展,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C类团队:创新创业方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趋势,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能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开发出在国内具有竞争力的创新产品,能推动沈阳产业发展,发展潜力较好、能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D类团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能为企事业单位解决现实技术难题或开发出产业化前景好的创新产品,能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资助方式
第九条 在我市创新创业的顶尖人才,或由顶尖人才带领的创新创业团队在我市开展的重大项目,经认定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给予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资助。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资助
对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分别给予:A类1500~2500万元、B类500~1000万元、C类200~300万元、D类50~100万元人民币项目资助。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资助
对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分别给予:A类1500~3000万元、B类500~1000万元、C类200~300万元、D类50~100万元人民币项目资助。
第十二条 来沈创业的海内外博士,其技术或专利经评审认定为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的,给予10~50万元启动资金。
第四章 管理机制和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新创业资助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有关部门按照“盛京人才”战略分工,各负其责。市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请重大事项和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资助申请,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进行认定和分类;市财政局负责按照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认定和分类结果,向受资助方划拨资助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按照业务职能,协助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对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资助相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第十四条 资助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受资助的人才和团队及其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团队带头人与成员及其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团队个别主要成员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应按程序报请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创业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于其他与创新创业项目无关的开支,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助经费等行为,经核实,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向受资助者所在单位追缴资助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 系 人:冯文怀
联系电话:024-82829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