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20〕号
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集聚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旨在支持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围绕沈阳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助力沈阳新时代振兴、高质量发展。相关资助补贴的申报主体为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精尖优才”,是指2017年8月27日以后来我市创新创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并与我市企业实现有效对接,为我市产业升级发挥引领推动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可通过其所在单位,申请工程相关资助补贴:
(一)已在申报单位工作不少于12个月,在创新创业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突出业绩,申报时仍在沈阳工作。
(二)根据《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沈人社发〔2020〕号),被认定为沈阳市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其中:被认定为领军人才的,需在本市自主创办企业。
(三)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自主创办企业。其中:在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自主创办企业的,需为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持股30%以上的股东。
(四)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五条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依法在本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和产业规模,市场前景良好。
第六条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需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且申请资助补贴人才的科研成果,已与我市企业实现有效对接,为我市产业升级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常年受理工程相关资助补贴的申报,开展审核、考察等工作,并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实际组织评审。
第八条 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相关资助补贴由人才所在单位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人才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申报单位及个人社保缴费和完税证明,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权构成等),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等)。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列为实地考察对象。
(三)实地考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重点了解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发展情况、人才发挥作用情况等。考察结果提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评审对象。
(四)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人才的学术科研水平、创新创业能力、发挥作用情况、人才及申报单位与我市产业对接情况、市场前景潜力等做出评价,并依据人才及申报单位发挥作用和所做贡献程度,择优提出拟资助补贴对象。
(五)审定公示。拟资助补贴对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六)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受资助补贴人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公布,纳入沈阳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九条受资助补贴人才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给予顶尖人才1000万元资助,并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解决住房问题。
(二)给予杰出人才500万元资助和100万元购房补贴。
(三)给予创业型领军人才100万元资助和50万元购房补贴。
第十条 资助资金按照4:3:3比例,分3年发放至人才所在单位。其中:50%作为人才奖励,由单位依法依规发放给人才本人;50%作为项目资助经费,用于人才开展创新创业项目过程中购买设备、建设场地、出版著作、学术交流等,专款专用,由申报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至人才所在单位,仅限用于受资助补贴人才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有房产。
第十二条受资助补贴人才在3年资助期内离开申报时所在单位的,离职当年终止资助,并由申报单位退还购房补贴。
第十三条对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按照《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办法》(沈人社发〔2020〕号)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五章 管理评估
第十四条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统筹协调高精尖优才集聚工程有序实施,负责负责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实地考察,牵头组织评审,提出拟资助补贴对象,履行上报公示等工作程序;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资助补贴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建立考核评估、激励和退出机制,对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给予持续支持;对创新创业过程中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失误、失败的,经调查评估可予以宽容和免责,并纳入持续支持范围;对作用发挥不够、成效不明显,未达预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终止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资助补贴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受资助补贴人才及所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
第十七条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实际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此办法已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拟与市财政局会签。
主要调整内容
原政策 | 修订后 |
政策导向: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择优支持。 | 政策导向:突出“以用为本”和“产才融合”,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要依据为我市所做贡献程度,择优支持。 |
申报条件(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合同。 | 申报条件(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合同,并已经在申报单位工作超过1年。 |
申报条件(企业):在沈阳域内注册,独立法人,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保,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和产业规模。 | 申报条件(企业):在原基础上增加“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市场前景良好。” |
申报条件(事业单位):沈阳域内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 | 申报条件(事业单位):在原基础上增加“申请资助补贴人才的科研成果,已与我市企业实现有效对接,为我市产业升级做出重要贡献。” |
程序:申报、审核、评审、市政府审定、公示、公布。 | 程序: 1.增加“实地考察”程序,以确保企业和人才真正落地并发挥作用。 2.由市政府审定,调整为由“领导小组”审定。 |
资助:分5年资助。 | 资助:分3年资助。 |